当离婚遇上经济适用房分割,法院怎么判?丨法律讲堂
近年来随着房价直线上升,离婚后夫妻二人的房屋产权分割,往往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而经济适用房作为一种特殊房产,更有其特殊性和繁杂性,是婚前申请,还是婚后购房,是夫妻购买,还是父母出资……
案情简介
婚前
徐先生与其父母、祖母以家庭为单位作为共同申请人向相关政府部门申请经济适用房一套,并选定涉案房屋;
徐先生与开发商、区住房保障中心签订《上海市经济适用房预售合同》;
周女士父亲向徐先生名下银行卡转账20万元用以支付涉案房屋部分首付款;
徐先生向开发商转账支付20万余元涉案房屋首付款。
婚后
涉案房屋取得房地产权证,登记权利人为徐先生(70%的有限产权);
周女士与徐先生共同还贷6万余元。
法院判决
案件评析
01
何为经济适用房?
1.经济适用房定价远低于市场价
2.申请人是否具备购房资格具有严格的审查和公示程序
3.经济适用房购房人为有限产权的共有人
02
离婚后,经济适用房可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03
周女士对经济适用房是否享有权益?
来源|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作者:朱佳佳
责任编辑 | 邱悦
赞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