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后如何安全落地?

小案例

肖亚文于2018年1月8日入职了格律诗音像制品有限公司,任法务专员一职,合同为五年期,月薪为8000元/月,试用期6个月。2018年6月1日,格律诗公司举行了新员工述职转正会议,每个新入职的员工准备一份转正报告,公司的领导会根据报告内容、员工的述职表现综合打分。

肖亚文被告知其述职报告以及当天的表现不符合法务专员的岗位要求,与公司的价值体系和发展规划相冲突;很快,人事部门通知肖亚文办理离职手续。肖亚文申请仲裁并诉至法院,要求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的经济赔偿金。

法院认定

“劳动者是否胜任”的前提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于“胜任”有相同的认识,换句话说就是双方有着互相认可的衡量标准,在现实生活中表现为:用人单位应当明确岗位职责、考察制度、考核方式、考核内容等,并将上述内容告知劳动者;试用期考核也应当有完善的考核机制,要明确、公正、客观。

本案中,格律诗公司提交的证据仅仅基于一次述职报告的单方评价,不足以证明肖亚文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标准,故格律诗属于违法解除,应当支付劳动合同赔偿金。

拓展课堂

试用期解除分为“用人单位解除”和“劳动者解除”两种情况,依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能简单说一句“不符合录用标准”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是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证明其不符合录用条件。

毕竟试用期工资较低,此举是为了避免用人单位廉价使用劳动力,保护劳动关系的稳定性,所以法律对用人单位试用期的解除进行了条件约束。

《劳动合同法》条规定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的仅有以下情形: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届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除上述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

郭律师有话说

一、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这也要求用人单位在行使这条解除权权力的时候要存在如下情形: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需要有相互认可的衡量标准,用人单位在录用劳动者时应当向劳动者明确告知录用条件;

2、用人单位需提供证据证明劳动者确实存在不符合录用条件情形,如履历造假、重大工作失误等。

二、试用期自劳动合同实际履行之日起算,包含在劳动期限内;如果劳动合同只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直接认定为劳动期限。

三、发现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标准需在试用期内通知,超出试用期再提出无效。若试用期已满还未为劳动者办理转正手续的,不能认为还在试用期,更不可以以不符合录用标准解除劳动合同。

四、双方约定的试用期时长超出了法律约定,若还未履行,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变更相应的合同期限;对于已经履行的试用期,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照转正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举例:两年期合同,法律约定不得超过两个月试用期,而实际双方约定了4个月试用期,则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照转正工资支付额外的两个月工资)

郭律师小提示

1、试用期间,公司的职能部门、人事部门会对新员工进行全方位的考察;此期间劳动者需要摆正心态、多听多问,平安度过试用期,踏踏实实一步一个脚印,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谦虚务实、沉稳低调。

2、试用期内的法定福利,如社会保险、公积金、年假等同正式员工待遇,不少用人单位会在员工转正后再为其缴纳保险,如此这般却存在极大的用工风险(如试用期内发生工伤等)。

3、试用期员工,用人单位会进行一定的培训;然而,在试用期内劳动者提出解除时,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其支付培训费;只有当试用期届满,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者单方解除的,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相应的培训费。

4、劳动者在入职之前可以学习相关法律知识,当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到当地行政部门投诉,也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

希望试用期用人单位多一些真诚宽容,劳动者多一分诚恳踏实,祝愿劳动者们都可以安全度过试用期,成功转正。

参考案例

1、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3民终6786号二审判决

2、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8)京0114民初11723号一审判决

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1047号二审判决

特别说明

1、案例中人物名、公司名皆为化名,请勿在现实中对号入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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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于职场法律的那些事儿”专题由郭彦忱律师独立完成,整个专题分为“入职”、“履职”、“离职”、“后续”四个部分,本篇为整个专题的第四篇,“入职”部分的最后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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