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发问,一语中的
在刑事案件案件中,被害人是天然的控方证人,在民事案件中,当事人也是天然的证人。
刑事类案件做多了,我会潜意识的对比刑事和民事的异同,各位见谅。
最近孙杨案件闹的沸沸扬扬,我也写一篇关于法庭发问的小文章。
证人出庭作证,我遇到的少,但是,民事案件中当事人陈述也是证据。
民事案件,法庭发问,问对方,问得好,也可以一击必杀。
2020年1月份我办理的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在质证阶段的一个发问,就起到了非常关键的作用。
案件是这样的:
我代理某个消费贷贷业务员起诉公司,要求公司给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
这起案件已经经过劳动仲裁,劳动仲裁是支持这个信用贷业务员的。
在此也解释一下消费贷,商场里,会有提供分期付款的服务,这个服务不是商家提供的,而是消费贷公司提供的,消费贷公司会安排业务员在商场里,为购买大件商品的顾客提供分期付款服务。
经过劳动仲裁之后,公司和业务员均向法院提起诉讼,也就是说,公司和业务员互为原被告。
公司认为不应当支付经济赔偿金,因为业务员在介绍业务时严重违规,公司开除员工,因此不需要支付经济赔偿金。
业务员认为自己应当获得经济赔偿金,自己没有违规行为。
公司提出的一项重要证据是“顾客”向公司投诉业务员违规介绍业务的录音。这段录音我听过后,纠结,能不能认定业务员违规,我也不是那么肯定。
法庭调查的质证阶段,戏剧性的一幕发生了。
我向公司一方发问:请问这段录音的来源?
公司一方回答:公司内部调查提供。
我继续发问:请问这个顾客是谁,这段录音的原始来源是何处?
公司一方回答:是我们公司的“暗访”人员。
说好的“顾客”投诉,怎么成为公司“暗访”?
这时候审判长和两名人民陪审员明白过来了。
审判长不禁脱口而出:这不是“钓鱼执法”吗?
我接着补充道:公司派出“暗访”人员,故意引诱业务员陷入可能违规的境地,其目的就是为了借此“合法”开除员工,进而有理由不支付经济赔偿金。
最终,法院支持了业务员的诉讼请求,公司需要支付业务员经济赔偿金,各项共计4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