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还是自愿发生关系,要区分下列特定的对象

三农小康裕关注2021-05-29 10:13众多司法实践中,强奸罪的认定是一个复杂而令承办人头疼的问题。强奸案件往往发生在社会偏僻角落,客观性证据较难获取,犯罪过程“天知地知你知我知”;对于案件事实认定,尤其是女方是否自愿性交,男方是否使用了强迫手段的问题双方各执一词:女方说强奸,男方说通奸、嫖娼,难以辨别,成为司法实践的一大难题。笔者认为,我们在办理这类案件,不妨转换思路,从女性的贞操权出发,审查现有证据、引导侦查机关继续调查取证。女性的贞操权或者性自主权应当包含这样一个含义:女性拥有是否与当前对象发生性交的决定权,还包括性交时间、地点的自主决定权,转换成俗语就是:老娘不是谁都可以睡的,和谁睡,在哪里睡,怎么睡都是自己的自由。更深一层次的说,女性自愿性交的对象是特定的(丈夫、男友、情人、嫖客,这个特定的对象根据不同当事人的情况需要区分认定),除此之外的对象,我们应当默认该女性不具有自愿性交的冲动,而且面对特定对象之外男性的求奸行为,一定是会表达不同程度的反抗(无法反抗更是强奸)。在承认这个前提的基础之上,我们不妨观察一下手上正在办理的强奸案。

案例1一个女青年,从未与公司某个男同事发展过恋情,某日参加公司聚餐,第二天早上她突然发现自己和这个不过点头之交的男同事躺在宾馆床上;案例2某KTV陪侍女,从未因卖淫嫖娼被警方处理过,某夜下班后其被客人带走,第二天报警称被强奸。在以往的案件办理中,对于女方是否自愿的认定,我们往往朝着验伤、衣物是否完整、胃部化验、是否有求救行为等方面取证,来证明男方使用了“暴力、胁迫的手段”,一旦取证受阻(该类证据本就较难获取),是否强迫的认定就容易陷入困境。面对这种情况,我们不妨转换思路去思考:女性自愿性交的对象是特定的,在这个案件的这种场景中,女方是否有可能自愿和这个男人发生性关系?也即为男方辩解的“你情我愿”找一找依据。在案例1中,我们需要调取双方的通讯记录、公司聚餐现场同事的证言,去查证这两个年轻人在当晚进入酒店客房之前,到底有没有蛛丝马迹表现出女方对男方哪怕有一丁点暧昧;如果没有,那这个女性凭什么自愿和你睡,酒后单上也是强奸啊。又比如案例2中,可以调查男方之前在涉案会所是否成功嫖宿过其他陪侍女,该会所陪侍女是否普遍“出台”,该陪侍女之前是否有被其他顾客嫖宿过等,如果都没有,那么这位陪侍女凭什么就单单自愿和你睡?类似案件取证、认证到此,则基本可以得出女方是否自愿的结论了。笔者还要提出的是,上述以女性贞操权为基础,通过综合性证据推定出女方是否自愿性交的结论,不仅可以证实女方心态,也符合社会公众一般认识,也即:在这种情况下,女方很明确不想和你睡,大家都看的出来她不想和你睡,嫌疑人你哪来的自信认为她是半推半就?双方都知道女方不愿意,而且女方一定会拒绝(无法反抗更是强奸),但最后还是睡了。那么这离强奸还有多少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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