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5年,这位青年律师在合同学习中记下10个「关键词」

你一定也听过乔布斯说:connect the dots.
年青律师通过每日「复盘」,能够将知识与过往起草审查合同的经验“连结”。通过反思,系统化构筑自己合同的起草审查能力框架。

今日合同起草审查学习「关键词」,来自叶梦蕾律师。作为一名青年律师,她的学习方式和合同起草审查心得,字字珠玑,有颇多可借鉴之处。

1. 作为律师,要反思自己是否具备合同思维?

关键词:反思

当我们起草和审查合同时,会不由自主(也可以说是经过千锤百炼后的专业惯性思维)地把自己代入进甲方、乙方、法官/仲裁员视角,从不同角度去审视合同文本。但这种代入似乎仅局限于合同文本本身。

诚然,客户选择律师的最重要原因是律师的专业性,但是若律师仅沉迷于提供专业服务不能自拔而过于限制客户的交易,抑或是言谈、行为中让客户觉得“不接地气”、“根本不懂行情”,客户粘度可能就会降低。

学习“商业思维”和“客户体验”,我不断回忆、反思自己过去在处理法律事务中有可能给客户不好用户体验的行为;也犹如瓢泼大雨,刷新了我曾经过于“自矜”的世界。

在提供专业服务的前提下,用更舒适、更人性化、更设身处地的方式提高客户体验,实在是太重要。

2. 你与客户“亦师亦友”吗?

【关键词:“亦师亦友”之“师”的体现。】

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生活中会有越来越多形式的合同。这些合同往往和有名合同或常见无名合同有些许类似,但又不甚相同。其中有些合同的具体条款虽满足了合同各方的实际情况和需求,但可能会被认定无效。

过往在处理这类事务时,我们可能会一味地劝阻当事人,现在有了新思考:

  • 先从法律法规检索和判例搜集方面对条款进行全面剖析;

  • 再根据条款产生的后果给客户以相应程度的建议。

这就是“师”的体现。

在之前课程中,老师有提到:律师之于客户,亦师亦友,当时不甚明了,今天有了点醍醐灌顶的感觉。

3. 在还有大进步空间的年纪,需要匡正“过失与缺点”

【关键词:拾遗

“拾遗”这个词语有好几个意思:

  • 比如“路不拾遗”的“拾遗”——捡取他人遗失的财物;

  • 比如“有师友之名,无拾遗之实”的“拾遗”—— 匡正别人过失或缺点。

今日关键词“拾遗”,可以说是取“匡正别人过失或缺点”之意:本人不才,因课程内容得以匡正一点以往起草合同的缺点:

课程中,出租方提前解除租赁合同,最终被判决赔偿承租方损失的案例,以及,控制我方义务外延的课程提示,给我当头一棒,立刻翻查此前代表出租方起草的租赁合同。

一查发现,合同虽说设置了“出租方无故提前解除合同的情形下,需支付相当于1个月租金标准的违约金+租赁合同终止/解除,出租方除前述情形外,无需给予承租方其他补偿”2个条款,以达到控制出租方违约责任的外延的目的。

但是,经课程的提示,以及对于重要条款即便「啰嗦」也不为过的建议,我在条款基础上,又增加了出租方的违约责任以此为限、出租方除前述情形外,无需给予承租方其他补偿/赔偿/承担其他形式违约责任的内容。

添加后,感觉心里踏实了点儿。

应该说,在还有大进步空间的年纪,有这种“审视自己起草的合同后,会想着继续修订、完善”的想法会持续很长一段时间。

另外,今天还“拾遗”了“拾遗”的一个特别的意思:比喻轻而易举,“扰天下如驱羊,举二都如拾遗”。

4. 对交易结构的了然于胸,才是懂「套路」

关键词:自古套路得人心

关于合同设计及签署的“套路”(当然这个“套路”是褒义的),应该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的——好比阴阳合同这个套路大部分情况都不可取,遇到的话需要和当事人进行风险揭示。

但单方文件、单方持有的合同和空白合同的采用在很多时候既可以使得合同关系更加清晰、签署更为便捷,有时候也一定程度上给予了某一方灵活选择权利行使的自由,加以运用可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套路”的正确选择,建立在对交易结构的了然于胸上,建立在对合同关系及不同形式文本相应的法律规定的熟悉上,所以套路虽好,还得用对、用好才叫真的好。

5. 合同签字盖章的那些「坑」

关键词:火眼金睛

实务中有太多莫名其妙的关于合同签署的情节:

  • 首部合同主体和实际落款签署主体不一致的;

  • 首部合同主体和实际落款签署主体看起来一致,但是一问:不是本人签署的;

  • 收到对方先签署的合同后,发现对方居然悄咪咪对定稿电子版作了改动再打印签署的

  • 约定了合同签订地法院为管辖法院、也留有“合同签订地”的填写处,但是就是没填写“合同签订地”的;

以上情况,在已经事成定局的情形下,考验律师对不同情况的善后处理及对争议影响的判断能力;同时也提醒律师,在协助当事人签署合同时,要“站好最后一班岗”,避免合同产生在签字盖章部分的瑕疵。课程中的“合同签字盖章部分 ”这节,着实令我我感触良多。
6. 关于拍卖

【关键词:一诺千金。】

古有“得黄金百斤,不如得季布一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拍卖成交。
“拍卖中,落槌即为成交,买卖合同即成立并生效,拍卖确认书只是拍卖活动的证明。竞买人不签署拍卖确认书、不签订后面的正式买卖合同等,都不影响买卖合同成立并生效。只要拍卖落槌,竞买人不履行付款及后续义务即为违约,应承担的是违约责任。”这是对一诺千金的诠释,也是合同法中诚实守信原则的体现。

当然,本来合同形式就多种多样,可书面可口头,以及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履行了主要义务的情形下也成立事实上的合同关系。但拍卖法的规定由于画面感太强,有种“一锤定音”的感觉。

7. 你如何理解选择式法律关系?

【关键词:灵光一闪】

关于选择式法律关系,先举一个例子,让与担保情形下,债务人与债权人签订的合同约定了两种(也可以说是三种)不同的后果:

  • 债务人到期清偿债务,则债权人将财产返还债务人,完成借贷;

  • 债务人到期未能清偿债务,则债权人可以对财产拍卖、变卖、折价偿还债权/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可能会有两种法律关系:

  • 债权人出借款项、债务人应依约按时足额偿还款项的借贷关系;

  • 债务人将其财产转让给债权人的转让关系。

而《九民纪要》实际上认为该种情形下,债权人、债务人只能存在一种法律关系:附带类似于优先受偿权的借贷关系。

所以会认为,债务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的:

1. 若债权人请求财产归其所有,该部分约定无效;2. 如债权人/债务人请求对财产进行拍卖、变卖、折价优先偿还债务的,法院予以支持。

学《交易结构设计(二)》时,,老师介绍选择式的法律关系时举了让与担保类措施的例子,让我灵光一闪想到《九民纪要》第71条关于让与担保的上述内容。

此前看这一条内容时总有点不得其解,但是如果用上课程里提到的“选择”来审视,就会清晰许多。

换一个思路去看问题,还真有意思。(写于标准合同课第4日「金融衍生工具的启发」课后。)
8. 我们如何给交易“上保险”?

【关键词:上保险】

为保障合同履行、替当事方挽回损失,需要各类担保措施,这些措施的采取正如给交易“上保险”一样。这让我想起在协助处理银行不良资产时,接触过的消费贷款保证保险:

贷款人从银行处贷款,同时购买履约保证保险,被保险人为银行。一旦贷款人未依约还贷,银行有权要求保险公司代偿并将代偿部分的相关权利转让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代偿后再向贷款人追偿。由于种种原因,当时处理的案件并没有进行到起诉/仲裁保险公司环节。

结合今天课程中提到的: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出具的独立保函不属于担保法意义上的保证,而是付款的承诺,让我不得不思考:

若保险公司未及时足额赔付,银行与保险公司的争议当适用担保法还是保险法?

结合最高人民法院的判例、复函及各地高级人民法院的判例来看,在司法实务中,较常见的处理方式是:

  • 有约定,从约定;

  • 无约定/约定不明,倾向于先适用保险法,保险法无明确规定的,适用合同法,合同法也无明确规定的,才参照适用担保法。

当然也有直接适用担保法的判例。

这一思考的重要意义是在起草审查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合同时,对于保险法和担保法无规定/约定由冲突的内容,应予以更详细、明确的约定,以降低发生争议时适用法律不确定的风险。

9. 今天,你动笔了吗?

【关键词:好记性不如烂笔头】

随着干货、涉及的法律规定及细节越来越多,采取前面几天的边听、边看、边画思维导图的方式已经明显有点跟不上课程进度及思路,需要时不时把音频停下来,查找相关规定或者理顺思路后继续听,效果不是很好。

从今天开始采取预习+查找相关规定+做初步笔记——听音频+做细节笔记的方式进行学习,思路清晰了许多。

预习时对课程中涉及的相关规定作了解或重温,再画思维导图的的框架,对课程内容有整体把握;再结合听音频,对课程内容的细节、重点进行学习、梳理。
年纪渐长,记性不如以往,尽可能把思维导图的内容翔实,不但方便日后查看,也是在学习中一个加深记忆的方法。

笔记如下

10. 律师要能辨析当事方真实交易模式、合同形式

【关键词:透过现象看本质】

虽然横跨劳动/劳务关系合同类型辨析、意向书类文件和预约合同三大方向,但今天的课程都透露着法律人在合同实务中应掌握的最重要的本领:透过现象看本质。

事实构成劳动关系的用工模式,再怎么强调是劳务关系,都有很大几率不被法院支持;而名为“意向书”的文件还不一定是意向书,有可能是预约合同甚至本约合同;虽名为“预约合同”但有可能实际上是本约合同……真真是雾里看花。

当然,透过现象看本质是从辨析当事方真实交易模式、辨析合同形式的角度来说的,从起草、审查、修订合同来说,只透过现象看本质还不够,还应当做到“名副其实”,以免产生不必要的争议。

复盘心得一:吾生也有涯,而知也无涯。

复盘有两点感慨:

  • 第一,不懂的知识或者曾经接触过但是久久不用又忘掉的知识还真不少;

  • 第二,不常复习或常使用的话,学过的或曾经懂的知识会忘记。

老实说,以上两点确实让人有些沮丧,真真是“吾生也有涯、而知也无涯”。

不过,“以有涯随无涯,殆己”,因知识的无穷尽而焦虑不已实在没什么意义,努努力能掌握多一点就叫“赚”一点了。复盘心得二:念念不忘,必有回响。

另外,对于“三观四步法”,不断复习、不断在实践中运用,方能“念念不忘,必有回响”。

以上内容,均为叶律师每日所学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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