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居住权
一、居住权的概念
民法典第366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解读】居住权的设立可以为部分弱势群体提供最基本的居住保障,主要体现在保障了老人对房子终身居住的权利,实现“老有所依”;另外,通过房屋所有权的出让,获得经济收入,实现“老有所养”。
二、居住权的性质
1.居住权作为一种独立的用益权制度,属于物权,是一种他物权。
【解读】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这是一种他物权,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居住权。但居住权的权能不同于其他用益物权,只包括了占有和使用的权能。
2.专属性
民法典第369条规定:“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解读】居住权是因居住而对房屋进行占有、使用的权利,也就是为特定的自然人的生活用房的需要而设定的权利。居住权人对房屋的使用只能限于居住使用的的目的,因此居住权人不得将其享有的居住权利转让和由其继承人继承。同时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没有收益权能,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无偿性
民法典第368条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居住权的设立
民法典第367条规定:“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民法典第368条规定:“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民法典第371条规定:“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解读】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或者遗嘱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的设立采取登记生效主义。
四、居住权的消灭
民法典第370条规定:“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