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案件正确的打开方式
笔者没事的时候就会瞎琢磨为什么人们不放弃四要件思维,究竟该如何快速判断某新案是否构成犯罪。
仔细想想,你会惊奇地发现,一旦用了四要件思维,想要不构罪都很困难,就像一个城堡,进来了就不考虑出去的事,即使最后也能出去,基本上也是被风吹飘出去的。最好的例证就是,正当防卫、紧急避险都不在四要件范围内,就别谈什么义务冲突、自救了,四要件一门心思就是从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进行入罪组合。
在四要件思维方式里,估计你想秀一把人文思想,搞一下超法规价值判断,也是没有机会的。在这样的思考模式下,人们不会注重总结一些出罪事由,最后不入罪,也犹如恩赐一般,殊不知,有些不入罪情形就是应该不入罪,而不是优惠照顾,或者“为了你好”而口舌一番。
案件分析的正确打开方式还是三阶层。特别是第二步的违法性,专门判断出罪事由,这是最了不起的发明。不推荐学习二阶层,也是因为这一点。
有了这一步,可以少出现很多差错。同时在理论上,这一步也带来了法学的繁盛。例如,围绕这一步的结果无价值和行为无价值之争,更是使人大开眼界,当然也不必专门持有哪一论,对于实务者来说,哪个对于处理个案有用,可以就临时选哪一个。
在三阶层思维里,出罪还有最后一道关,第三步有责性里还可以进行责任阻却,你看,出罪通道始终通畅。
案件定性思考的正确打开方式是有进有出,进出一体,这才是实务需要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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