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朋友圈求购诈骗的属于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类型

案情

甲发朋友圈求购口罩,被乙看到骗了1万元,后乙害怕,案发前退了6000元。经查,甲不知乙何时加其为好友,二人不熟悉。问乙属于电信网络诈骗吗,如果不是,因甲案发前退了6000元,很可能不达诈骗罪的追诉标准。

浅析

根据《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电信网络诈骗是指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的诈骗,基于网络无界的特点,实行无地区差异的统一追诉标准。根据最高检办理网络案件指引,电信网络诈骗是指线上、非接触型诈骗。

电信网络诈骗的行为方式,大多数情况是指犯罪嫌疑人通过电信网络向不特定人发送诈骗信息,但是,对于被害人通过电信网络发送求购信息,被犯罪嫌疑人加以利用诈骗的(线下无接触)是否属于电信网络诈骗类型的犯罪呢?笔者觉得,依然属于。理由如下:

一是,该两种情形的诈骗在法益侵害性上没有差别。犯罪嫌疑人向不特定人发送招购信息,和犯罪嫌疑人在网络上寻找不特定人发送的求购信息,然后在被害人“上钩”形成个案后,其受到的侵害没有差别。

二是,如果把电信网络诈骗理解为只能是犯罪嫌疑人发送信息,会形成处罚空隙,而这是人为制造的。犯罪嫌疑人向不特定人发送招购信息可以构成电信网络诈骗,而犯罪嫌疑人在网络上寻找不特定人发送的求购信息进行诈骗却不构成电信网络诈骗,这是不合理的,假设网络求购人和诈骗人都山隔万里呢,还不属于电信网络诈骗,就更不合理了。

三是,打击电信网络诈骗意见的目的在于打击的针对性,而非在于该手段具有更大的法益侵害性。电信网络由于无界特点,需要追诉标准的统一,这是该意见出台的基本初衷之一。但是不能理解为,电信网络诈骗的手段比其他诈骗罪的手段,更具有危害性,诈骗可以有不同手段,但手段一定都是同质的,否则就会因超出其犯罪构成而成立其他犯罪。

四是,犯罪嫌疑人利用求购信息进行诈骗,符合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这一文义。技术既具有中立性,又具有一体两面性,谁用不是用,“你用了我就用你用的”,是穿上马甲的电信网络诈骗,但是不可以理解为新类型,否则刑法该得写多厚啊。

最后,还有一位大咖观点最经典,就是“疫情期间,诈骗都是线上进行的,哪有敢接触的,因此,利用网络求购诈骗的,属于电信网络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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