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为您揭秘“虚假诉讼” 2021/5/18(1515)

什么是虚假诉讼?遇到虚假诉讼后怎样通过民事检察监督获得帮助?

今天检察官带您揭开

虚假诉讼的神秘面纱

一、虚假诉讼的定义和危害

虚假诉讼俗称“打假官司”,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为了达到某种非法目的,恶意串通,滥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通过虚构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隐瞒真相、伪造证据等方式,致使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裁定,从而获取不正当利益或逃避义务承担的行为。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三条:“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检察机关为什么要

打击和防范虚假诉讼?

因为虚假诉讼的危害不容小觑,虚假诉讼致使法院作出错误裁判,浪费司法资源,侵害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虚假诉讼破坏了社会诚信,严重损害司法权威和社会公平正义,是向法治建设发出的严峻挑战。

二、甄别和发现虚假诉讼

民事虚假诉讼案件有着共性特征,多数涉案金额较大,但法律关系简单,双方当事人密切配合以弥补案件证据的不足,庭审中双方当事人抗辩弱化,处于居中裁判的法官往往难察端倪。此类案件极具隐蔽性,导致发现难,查处难。

如何判断哪些案件有可能是虚假诉讼呢?检察官告诉您!

虚假诉讼的易发领域

  •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 以离婚诉讼一方当事人为被告的财产纠纷案件;

  • 以已经资不抵债或者已经被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为被告的财产纠纷案件;

等等

民事诉讼当事人存在下列异常情形

  • 原告起诉依据的事实、理由不符合常理,存在伪造证据、虚假陈述可能的;

  • 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提出的对其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且不符合常理的;

  • 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不足,但双方当事人主动迅速达成调解协议,请求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的;

等等

如果您遇到上述情形,请提高警惕,很可能遇到了虚假诉讼,可以及时向检察机关提出监督申请,我们将依法履行民事诉讼监督职责,对虚假诉讼行为进行监督。

三、检察机关对虚假诉讼的监督措施

2021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细化了检察机关如何依照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民事虚假诉讼行为进行惩治和监督。

民事调查核实权增加刚性保障

检察机关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过程中,发现存在虚假诉讼犯罪嫌疑的,可以向民事诉讼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调查核实、妨害民事诉讼的,检察机关可以建议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等规定处理。

确立检法两院沟通协作机制

检察机关针对存在虚假诉讼犯罪嫌疑的民事诉讼监督案件依照有关规定调阅法院的民事诉讼卷宗的,法院应予配合;发现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存在虚假诉讼犯罪嫌疑的,可以听取法院原承办人的意见。

明确检察监督方式

检察机关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系民事诉讼当事人通过虚假诉讼获得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等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规范法院依法接受监督

法院对检察机关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民事案件,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需要中止执行的,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

线索移送和处理

发现虚假诉讼犯罪线索,检察机关应将涉嫌虚假诉讼犯罪案件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对故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民事诉讼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检察机关可以建议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其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发现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司法鉴定人、公证员、仲裁员利用职务之便参与虚假诉讼,尚未构成犯罪的,检察机关可以向司法行政机关、相关行业协会或者上述人员所在单位发出书面建议。

以法律之名行不法之事,治理虚假诉讼之乱象,秭归县人民检察院必将以零容忍的态度对之,我们将聚焦虚假诉讼的易发领域,主动作为,精准监督,加大调查核实力度,及时将发现的违法违纪线索移送相关职能部门,推动对法院生效虚假诉讼裁判的及时纠错、对违法行为人的及时追责,持续深化民事检察监督效果,向做强民事检察目标不断迈进。

虚假诉讼害人害己,首先做到自己不参与虚假诉讼,并提高防范和维权意识。如果在日常生活中发现或遇到虚假诉讼,请及时向检察机关申请法律监督!欢迎来电来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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