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中紧急政府采购程序是什么?
政府采购中的“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是指在特定情况下,由于采购的货物、工程或服务的特殊性,无法通过公开招标等竞争性方法采购,政府采购人或代理机构直接向唯一的供应商采购货物、工程或服务的一种方式。这种方式在很多国家的政府采购法规中都有明确的规定和严格的限制。
单一来源的相关法规
单一来源采购通常受到国家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严格控制。例如,在中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单一来源采购是政府采购的例外情形之一,需要满足特定条件,并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单一来源的三个显著特点
唯一性:指市场上只有唯一供应商能提供所需的货物或服务,没有其他替代品或者竞争者。例如,某专利产品或技术只有一个提供方。
特殊性:指采购的货物或服务具有特殊的性能、技术或者与现有系统、设备的兼容性要求,只有特定供应商能满足这些特殊需求。
连续性:指为了保证项目的连续性或者统一性,需要从原供应商处继续采购。例如,已经开始的工程项目或服务,更换供应商会导致额外成本或时间延误。
评审单一来源项目的三个“风险”
1、防止利益输送:确保采购过程的公正性和透明性,防止因为部门之间或个人关系、腐败等原因导致的“利益输送”或不公平交易。如完全可以由本单位作为日常工作完成的,却要巧立名目发包给第三方采购服务的,这通常需要通过内部审计、第三方监督等手段来加强监督。
2、减缓资源分配不公:把不应由单一来源采购的,作为单一来源采购,容易导致资源分配集中于少数供应商。例如,某些热点服务项目,发生一二次没有应标的怪异现象后,就理所当然地作为单一来源。因此需要一方面继续评估其对市场的影响,确保不会对行业竞争造成不利影响,另一方面继续让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投标。
3、缩小贫富差距:政府采购项目应当考虑社会经济效应,包括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地区均衡发展等,避免加剧经济发展不均衡等。同时有的政府咨询项目动辄50万以上,而给与社会公益的咨询服务项目却少得十分可怜。这与投入的人力资源不匹配。
有的发包单位为了避免承担责任,想通过政府采购程序走形式,这就需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守住底线,坚持原则,不为五斗米而折腰。
2024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