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权为什么重要
司法权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曾经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司法权甚至是国家权力最重要、最核心、最关键的组成部分。我国历史上的大多数时期,政府的主要职责就是“断案”,通过受理、查处并裁决民间纠纷,来维护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即使是现代社会,那些以私有制为主体的国家,政府对内管理的职责也主要体现在司法上,司法成为这些国家社会治理的基本形式。司法具有其他社会治理方式无可替代的优势和长处。
一、司法是一种可预期的国家治理方式。只要不违反法律,就不会受到司法的责难或追究。人们可以依据法律调整规范自己的行为,对行为后果作出充分的、有把握的预判,从而趋利避害,争取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争取自身伤害的最小化,实现社会的自我管理,达到“无为而治”的效果。
二、司法是一种不折腾的国家治理方式。司法权是被动性的国家权力,是在违法行为发生之后,才能正常启动和有效运行的国家权力。司法权虽然是最具强制性的国家权力,但是在守法、合法的前提下,司法权却没有任何用武之地。司法不能主动干预不存在违法前提的场域,司法权即使再强大有力,也不能在守法的领域发出任何一点点强制性指令。
三、司法是一种不扰民的国家治理方式。司法权有严格的边界和限制,不能涉足合法的行为和领域,只要是法律没有禁止的,司法权就没有介入、干预的理由和依据,社会公众就无需担忧司法权力“无事生非”、“没事找事”。只有司法权,才能在公民自治与国家治理之间建起“隔离墙”、“防火带”,使民众保有自已安宁的、不受干扰的生存空间。
四、司法是一种不坑人的国家治理方式。司法治理有自身特殊的规定性和规律性,司法权的运行必须满足最低限度公平正义的要求——司法官的主体必须适格、司法立场必须公允中立、司法过程必须体现程序正义、当事人的申辩权利必须得到充分尊重和保障……。司法不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命令和服从,而是在超然第三方的主持下,诉争双方依据司法规则展开的说理和辩论,这是一种充分遵循理性原则的国家治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