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购服务对外赠送,税局要求否视同销售,对吗?
1、问:房老师我们公司在促销过程中,会外购服务,并向消费者赠送。比如:向客户赠送美容服务、家政服务、代驾服务等。税局稽查说需要视同销售,补交180万税金,我该如何应对呢?
答案是斩钉截铁的——不需要缴纳!从增值税的规则角度,这非常明确。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所规定的视同销售,明确限定于“视同销售货物”,其八项视同销售的细节规定,都是指“将货物用于”,显然与服务扯不上一毛钱关系。
就服务而言,《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所规定的视同销售是: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
服务提供者向客户提供的,促销的商家只是赠送上述服务,并没有提供上述服务,所以,视同销售的规定与他们没有关系。
所以你公司是服务的购买者,其支出应计入销售费用,并且收取服务方提供的发票。
那么,要不要扣缴个税呢?
这主要取决于赠送的条件。按财政部的规定,如果是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或者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对外赠送,则应按其他所得税扣缴20%的个人所得税。但如果“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所作的赠送,不能扣缴个税,接受者没有纳税义务。
2、劳务派遺人员的工会经费如何计提问题
(四平公众号粉丝)亲爱的房老师,咨询个问题。劳务派遣的员工是在派遣公司计提工会经费还是在本单位计提?相关税务文件太多了,不知道按照哪个为依据了。
回复
亲爱的公众号粉丝,税法上有关劳务派遣的文件与工会经费的文件并不多,我不知道你都查阅了哪些文件,还搞得你手忙脚乱。
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第二条规定,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文件规定,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遺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举例来说
与劳务派遺公司签订的100人派遺协议,其中100万款项中,90万为工人工资,10万为管理费。这90万按工资处理,可以提取对应的福利费、工会经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