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电子商务平台,现金返还如何筹划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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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代理销售保险,对外宣传,通过其平台购买保险可获得10%的折扣返还。成交后,保险公司向我公司支付25%的佣金,我公司向保险公司开全额佣金发票。然后,我公司再从中将折扣以现金形式返还给客户。请问:客户无法提供发票,这个返还该如何入账?如何涉税?
先看传统思维下的处理:
1、视为一项劳务报酬。
意思就是,客户向公司提供了某种劳务,公司支付对应的报酬。
这种情况下,个人应代开发票,公司应按劳务报酬所得扣缴个税,每月扣减800元或20%后,再按20%税率征税。
这样处理的主要问题是:个人向公司提供了什么样的劳务呢?
客户只是选择了这家互联网平台买保险而已,取得10%的返还并没有任何劳务发生,这样扣缴个税,缺乏事实支持

2、视为一种促销赠送
这个意思是,互联网公司进行了持续的市场推广宣传,客户作为其推广宣传对象,受到了一项赠送。应该按“其他所得”扣缴个税,不作任何扣减,直接征20%。
这样处理的主要问题除了税负重外,“其他所得”的前提公司举办宣传推广活动中的赠送,但事实上这根本不是一个接受宣传推广活动赠送的业务,而只是收到了返还现金而已,照样没有事实支持

下面,我说说互联网思路。

3、“互联网+”思路
从“互联网+”新业务角度,我们可以通过对业务的分析,从而认定:这个返还,实质上就是“折扣”
有人不理解,这是保险中介费用啊。如果是折扣的话,那么应当是保险公司给的,怎么可能是一个网络平台公司给的呢?如果是折扣的话,保险公司怎么会全额开保费发票给客户呢?
时代不同了,互联网时代改变了我们的生活与商务。以前,享受都是要花钱的,互联网时代甚至让我们可以边享受边赚钱。
对互联网平台来说,保险公司的25%里,15%是自己的,10%是给客户的,至于全额提供了25%的发票,那是作为了价外费用纳增值税所以开的票。支付给客户的10%,按实质处理,就是代收代付。

所以,互联网平台要这样处理
收到25%的金额,开出25%的发票;其中15%确认为收入;另10%确认为代保险公司支付的返还折扣;会计上列为其它应付款。

增值税申报上,折扣并没有与收入开在同一张发票上,所以,增值税不能扣减,按25%缴纳。开出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保险公司是可以抵扣回来的。会计处理按15%确认收入。
税务稽查来查账,会怎么挑纳税的毛病呢?
首先,增值税和附加挑不出毛病,因为全额纳了增值税;发票也是全额地开了。
其次,个税为什么没有扣缴?
企业的理由是,这是返还,是折扣。同时,客户未提供任何的服务、劳务与回报,这一返还优惠是平台在销售时就已经告诉过客户的了,证据非常充分。
最后,企业所得税,稽查认为,25%应全额确认收入。

理由1是,“开了发票”
这样的理由嘴上说说可以,写在纸上肯定是不行的,因为没有法律依据:“开了发票就要确认收入”。

理由2是,与保险公司的合同,约定了25%的佣金
假如合同中没有这样的承诺,但平台对外公开承诺客户可获得10%的返还或折扣(这是肯定的),这就是对抗税务的武器。因为它证明,这事实上是替客户从保险公司收回来的钱。
这样,如果全额做了收入,则10%自然就是支出。因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的扣除项目是:“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其它支出,准予扣除”,注意其它二字,威力无穷啊。
支付给客户的10%,是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当然可以扣除。
至于发票,因为客户没有提供任何应税服务,只是得到返还,所以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行为,不该开发票。
学习税务重要的尚不是学新东西,而是弃旧东西!

为此我开设名师弟子班希望我能在税务的惊涛骇浪之中帮助大家把握住方向,希望每一位会计都能爱上税务,爱上财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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