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这样做稽查时一点争议都不会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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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存在收入,并不是一个一目了然的东西,尤其是不存在现金流、物流的情况之下、这时少计收入的确认往往取决于检查人员与纳税人的争议,争议时往往需要企业多从“重事实”的角度进行思考。
6年甚至10年以上的应付未付款项,该不该确认为收入?这就需要明白一点,什么情况下,“负债”才应该确认为企业所得税上的“收入”。
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企业所得税收入的分类,第九类“其他收入“包括“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这就是“负债”可能成为“收入”的法律依据,但只是可能,因为负债被确认为所得税收入的条件是“确实无法偿付”。
确实无法偿付的意思是,纵然想还也没有办法还,典型的情况包括:债务实质上灭失或被豁免、债权人消亡、债权人声明放弃债权等。而若干年的挂账,以及超过还款期限甚至超过民法对债权的保护年限,这些与是否构成确实无法偿还条件之间,都不存在直接的决定关系,因为债务人如果决定偿还,是能够进行偿还,至于“凡超过三年的应付未付款项,一律转为收入”,这样的土规定本身是超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税务总局并未有这样的规定,而各地税务机关则无权进行这样的规定。
类似你公司的情况在现实中比较常见,每年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时候,我会告诉会计们.如果企业有长期、逾期的应付未付的款项,最好提前注意被税务认定为收入的风险。此时,最好与债权人保持书面联系,比如:相互对账、债权人提供催款函、对债务期限重新进行安排等,这些证据会证明债务必须偿还,从而堵住检查人员将其确认为收入的通道。
从这稽査的角度看,如果税务检査人员认为该债务应确认为收入,如果税务检查人员认为企业少计收入,则举证的责任在税务检查人员。
也就是说,如果企业提前准备好了以上证据证明款项依然需要偿还,则检查人员自然无法认定其为收入,稽查时连争议都没有。进一步讲,纵然企业没有提前准备好以上证据,税务人员想征税的话,也必须自已取证,来证明该款项已经无法偿还了,如果税务人员无法获得相关证据,也不能认定该债务为收人。否则就是事实不清,引用法律错误与其争议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