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成果转化操作实务》 精选之一
1、科技成果概念
科技成果是科技人员的创造性劳动成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这一规定包括三层含义:
一是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一般是指通过考察、试验、研制、观测等一系列科学技术研究活动取得的自然科学领域的研究成果,既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领域的研究成果,也不包括决策科学研究成果,这也决定了科技成果具有科学性、创造性和先进性。创造性是核心,是科技成果的根本特征,不具备创造性的科学技术活动不属于研究开发活动,而是常规性的技术应用,或者技术支持等活动;科学性是前提,符合科学性的创造才有价值和意义;先进性是结果,即所创造的技术必须比现有的技术有明显的进步。不过,创造性和先进性是相对的,是与以前同类科技成果相比较得出来的。
二是具有实用价值,一般是指应用技术研究成果,不包括具有学术价值或学术意义的基础研究成果。
三是经鉴定、验收、评估、评价等途径验证是成熟的结果,即获得实践检验及社会承认的成果。
一般来讲,科技成果是指就某一科学技术问题通过研究活动取得的具有一定学术意义或实用价值的创造性劳动结果,并获得实践检验及社会承认。一般包括基础研究成果、软科学研究成果和应用技术成果。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所规定的科技成果是应用技术成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20号,以下简称《最高法解释》)第一条规定,“技术成果是指利用科学技术知识、信息和经验作出的涉及产品、工艺、材料及其改进等的技术方案,包括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的“科技成果”比《最高法解释》规定的“技术成果”更宽泛,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强调实用价值,后者限于技术方案;前者着眼于转化,强化价值实现,包括实施与转移,后者着眼于转移,主要是权属转移;前者不强调产权属性,后者强调产权属性。
可从以下三个角度更好地理解科技成果的概念:
首先,科技成果一般与应用类科技项目相对应,即按照规范的流程进行立项,并进行持续性的探索活动所取得的成果,包括由政府财政资金资助所取得的,也包括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自行立项、自筹资金研发所取得的。
其次,科技成果是就某一具体的科学技术问题提出一套完整的解决方案,即制造某种产品、应用某种工艺或者提供某种服务的系统知识。
第三,科技成果与专利、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不同。科学性是科技成果的典型特征,但并不要求专利、软件著作权等具有科学性,有的专利虽然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但不强调必须具备科学性,并不要求具有较高的技术含量。一项科技成果可能需要申请多项知识产权加以保护,或者多项技术秘密与多项专利的组合,或者技术秘密权、专利权、软件著作权等的组合。
2、职务科技成果的概念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职务科技成果,是指执行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等单位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上述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科技成果”。这一规定包含了两个标准或两种情形:一是“职责标准”,即执行单位的工作任务所完成的;二是“资源标准”,即主要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职责标准是刚性规定,而资源标准具有较大的弹性,即不是“主要”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可以界定为非职务科技成果。这是因为:一是它体现了科技成果完成人个人的意志,而不是单位的意志;二是它的完成与科技成果完成人的履职无关;三是尽管客观事实是主要利用了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但还缺乏一个客观评判标准。
“职责标准”和“资源标准”的权利归属模式在《专利法》、《合同法》《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等法规都得到了体现。
一般来讲,科技成果的权利归属取决于谁投资与谁研发两个因素,并据此判断科技成果的权利归单位还是个人,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形:
一是非职务科技成果。科技人员自行投资并进行研究开发所完成的科技成果,属于非职务科技成果,归投资并研发该成果的科技人员所有。这是投资者与研发者重合的情形。
二是职务科技成果。投资者是单位,研发者是与单位有聘用关系的个人。
三是有约定从约定。有时职务行为与非职务行为是模糊的,是否主要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也不清晰。在遵循有利于技术进步的原则下,为充分发挥科技人员的积极性与创造性,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职工个人在一定条件下也可约定技术成果的归属。
3、科技成果完成人的概念
顾名思义,科技成果完成人是指为完成科技成果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员,或者说,是指解决科学技术问题的人员。所谓创造性贡献,是指新的科学发现或者新技术的发明。在科学发现方面,是指获得了科学新知识。在新技术的发明方面,包括获得新技术,在研制产品、开发工艺中解决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在新产品投产、新技术应用、推广,以及产业化过程中解决重要技术难题等。
同时,任何一项创新,有可能不是一个人自始至终完成的,而是多人共同完成的。有的人提出假设,或者设计总体方案;有的人通过实验对假设或方案进行验证;有的人设计产品;有的人开发工艺;有的人进行原材料开发;有的人进行设备或工具开发等。总之,为科技成果的完成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人,都是科技成果完成人。为科技成果的完成做出主要贡献的人就是科技成果主要完成人。
一般来说,科技成果完成人应是科技项目的参加人,在科技项目立项时,一般要根据所需解决的科学技术问题,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在科技项目完成以后,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人员的创造性贡献大小确定科技成果完成人。比较规范的做法应是,每一项科技成果均有应创造的内容或方面,每一项创造的内容或方面都应有相应的完成人,每个人的创造性贡献的总和就是该科技成果的创造内容。
下列人员因没有创造性贡献而不应列为科技成果完成人:一是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二是为物质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三是从事其他辅助性工作的人。
文源:寿仁论科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