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之国:日本核污水排海国际治理的思考和路径选择
2021年4月26日晚18时,原联合国国际海洋法法庭大法官、中国海洋法法学会会长、上海国际组织与全球治理研究院理事兼首席专家高之国在法学院116室为大家带来主题为“日本核污水排海国际治理的思考和路径选择”的讲座。上海财经大学校长助理郑少华教授担任主持人,上海国际组织与全球治理研究院院长、上海国际问题研究院副院长、研究员、博士生导师杨剑研究员与上海国际组织与全球治理研究院副院长、上海国际问题研究院院长助理叶青副研究员及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宋晓燕教授出席讲座。116会议室座无虚席,法学院张圣翠、冯静茹等老师与同学们一起聆听的本次讲座。
高之国教授首先以福岛核电站的基本情况、核泄漏事故及其核污染水的处理情况作为引入,指出日本政府在处理核污染水五种方法中选择了最便宜最便捷的方法处理核污染水,并指出日本声称用多核素处理核污染水只有放射性元素“氚”不能清除,这是日本的谎言。接下来教授对核污水排放的影响和损害作出简要介绍,根据权威机构预测,日本核污水将在57天内污染全球海域,其所含的碳14对人类基因有所危害。
随后,高之国教授指出日本核污染水排放入海的决策和行为违反了六项国际法原则和义务:风险预防原则,审慎义务原则,不损害国外环境责任原则,国际合作原则,污染者付费原则,国家责任及赔偿原则。同时,高之国教授指出日本核污水排海的决策及其行为违反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二部分的相关条款。高教授认为研究日本核污染水排海的问题涉及到非常庞大复杂的国际法法律适用问题,该问题的适用法律主要可以分为三类:习惯国家法、条约国际法、一般法律原则。
高之国教授认为前述各项国际法原则、条约规定和国际判例,共同构成适用于日本福岛核污染水排海决定的行为的一整套国际法原则和规定,为福岛核废水排海确立了最基本的国际法原则和义务,福岛核污染水排海的任何决定和行为以及由此引发的国家责任和损害赔偿应当严格遵循这些国际法的原则和义务。2021年4月13日,日本政府无视周边国家和国际社会的质疑和反对,公然决定将福岛核污染水排放入海,此举实属冒天下之大不韪,引起国人极大愤慨和国际社会一片哗然。福岛核污染水排海的问题的产生、发展和解决显然涉及国际法问题,认真开展福岛核污染水排海所涉及的国际法原则和义务的研究,积极采取合理的防范和应对措施,是当前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和挑战。
针对该项任务与挑战,高之国教授提出了五点对策与建议:第一,制订国家和地方应急计划;第二,核污染水污染损害计算机建模;第三,开展国际法研究工作;第四,善加利用国际私法程序,应适时调整我国对国际争端司法解决的传统立场和政策,考虑诉诸国际法院和国际海洋法法庭,请求作出“法律咨询意见”,以此向世界展示国家负责任大国的国家形象;第五,贡献中国方案,应将核污染水排海的计算机建模和国际法研究等成果,作为公共产品向周边国家、国际社会和相关国际组织提供;第六,证据收集整理,立刻启动污染损害的科学、法律、经济、社会、环境、生态等方面证据,为政治、外交、舆论、法律、索赔战做准备
高之国教授在讲解了上述传统的解决日本核污染水排海问题的思维路径和方法后,创造性地提出了国际治理政治新路径——国家单独或联合发起 “良好排海合作倡议”(Better Discharge Initiative, BDI)。高教授认为这个倡议采取半开放式的圆桌会议的形式,在中国或韩国设立秘书处,涵盖东北亚、东亚的各个国家,主要讨论通知、应急计划、研究方案、情报和资料交换、监测等核污染水排海问题,其成果通过发表声明、发起倡议、发表报告等形式对外进行展示。高教授指出BDI倡议不同于传统的零和博弈的思维路径,而是采用共商、共建、共享、共赢的思维方式解决问题。
最后,高之国教授指出日本核污染水排海的决策核行为对于中国即使挑战也是机遇,我们应该抓住机遇迎接挑战,为中国和国际社会应对日本核污染水排海提供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为维护国家利益、推动国际海洋治理、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都具有现实的和历史的意义和作用。
会后,杨剑研究员、张圣翠教授、冯静茹老师分别就历史上核排放案例适用、国际法原则、日本核污染水排放标准等问题与高之国教授进行了探讨,他们的讨论赢得了在场同学们一阵阵掌声,现场气氛十分热烈。讲座的最后,上海财经大学校长助理郑少华教授作了精彩的总结陈述,还特别向同学们介绍了高之国教授丰富的实务经验和对国际海洋法发展作出的重要贡献。在老师同学们的热烈掌声和意犹未尽的回味中,本次讲座圆满结束。
供稿:吴萍
供图/编辑:张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