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吃的瓜
与胡及其余友人谈
1,麻烦的解决需要一个标准,此标准的形成不仅来自说理,还有权威与共识。
2,法律能解决一般的麻烦,因此法律代表了上述三种因素的结合。但法律很少涉及人与人的情绪问题,可能原因是感情问题过于私人化,难以达成共识。所以,感情问题的解决第三者是无能为力的,因为没有统一的共识。能由“外人”解决的是外在的纠纷。
3,就与胡而言,外在纠纷是指:我认为其选择绝交的决定不利于感情问题的解决,并会对我的自由正常生活产生不必要的干扰。而对方以自由为理由拒绝交流及改变。而我为达成交流选择通过非常规方式同其接触,进而引发对方不满。总得来看,即她的自由与我的自由健康生活权利之间的冲突。
4,冲突的解决方式有“说服”、“搁置”、“裁决”、“强力”及各种方法的结合几种。我的选择是说服,但在对方拒绝交流的背景下难以实现。我不接受搁置,因为我的“自由健康生活的权利”每天都面临困难,并可能因为搁置而继续恶化,原因在于,面对一个要求与我绝交的人,我内心的道德会充满疑惑与内疚,而无法与其他人正常地友善地表达交流,并会滋生嫉妒、烦恼等现象,甚至会让周围的人认为我难以接近和脾气暴躁,从而压缩我的社交空间。我对此一权利主张的根据来自于我是个有感情的喜欢与人为善的人,我有要求让我自己为更好的生活而努力的权利。并且,我认为对方对自由的主张是错误或者至少是不合适的。
5,(一个补充)对于一个我故意伤害的人来讲,我能够接受她的绝交。但在我认为双方都存在问题的情况下,我不接受毫无理由的绝交。原因在于,我没有义务无条件接受一个与我同等地位的人的任何要求。如果她说什么我就听什么,那我可能还不如一只动物,因为对于动物,她都知道,这个小家伙可能不理解她的表达,而不会选择绝交。
6,在诸友人充分理解上述表达的前提下,我愿意接受诸位提出的合理而公正地处理外部纠纷的方式。如果不能理解,而试图纠正某些概念,那至少应提出公认的根据与严格清晰的逻辑证明,以免我通过反驳而表示难以接受。
对于以自由为理由的反驳,请见此文。并请一并转发。至感为谢。https://mp.weixin.qq.com/s/mmS8KzLtjf--VKCvDqDAK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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