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社解读】准则解释第14号--PPP项目会计处理落地应用探讨
致同解读依然是最快出来,但读起来还是不太接地气,相信大家看完,对于具体处理还是一片茫然,为什么?因为致同解读还是就准则说准则,没解决根本的实操问题。
本篇旨在落地应用,分享在应用层面的一点见解:
一、PPP通常有三项合同。
一是投资合同,该合同由政府和社会资本共同投资设立项目公司;二是PPP项目合同,该合同由政府将PPP项目委拖给项目公司实施;三是施工合同,项目公司将PPP项目的建造劳务发包给建造公司,该建造公司通常系社会资本方。
二、各方利益
社会资本取得了建造收入以及项目公司运营期的收入分成;
政府花较少资金即可实施公共设施建设,并取得运营期的收入分成;
三、社会资本提供建造劳务会计处理
建造合同准则废止,按照新收入准则,作为时段履约义务确认收入,通常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
四、项目公司会计处理(准则解释第14号主要规范对象)
原处理系根据准则解释第2号有关BOT的处理,项目公司未实际提供建造劳务的,不确认收入。新的准则解释第14号废止了解释第2号,并提出按新收入准则分摊交易价格,原文如下:
然而PPP项目的交易价格是未来运营期的回报,在合同开始无法确定交易价格,更谈不上分摊,实务中,项目公司支付给建造公司的工程款,持续计入合同履约成本,即,借:合同履约成本,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待项目竣工进入运营期,从合同履约成本转入无形资产摊销,作为成本,同时确认运营期收入。参考解释第14号原文如下:
如果运营期间有部分收款能确定的,比如来自政府的支付款,则在有权收取该款项时(通常是项目完工开始运营时),项目公司将该确定金额确认为金融资产,即,借:应收账款或长期应收款(视建造时间长短,如在长期应收款,应考虑重大融资成分)。完整分录,建造阶段,借:合同履约成本,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建造完成,借:应收款项、无形资产(差额),贷:合同履约成本。运营期,无形资产摊销作为成本,同时确认运营期收入。收到确定款冲减应收款项。参考原文:
因此,如前述,实务中,由于交易价格的不能事先确定,因此在建造阶段,没有实际提供建造劳务的项目公司也是没有确认收入,其会计处理与解释第2号并无差异。
探讨:
C社:根据本条的意思,项目公司在建造阶段,即使发包给其他方,也要确认收入并合同资产。那么前面我们说的项目公司确认合同履约成本不确认收入,就与此存在矛盾。然而,由于交易价格无法在建造阶段确定,因此解释14号出来之前都是直接按支出来计入无形资产,而非收入。实质上,如果严格按照解释14号来,也不是不可以,即,按照与支出相等的金额确认收入:
借:合同资产,贷:主营业务收入(建造劳务)。成本归集仍按前述处理,多一项结转,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合同履约成本。竣工并运营时,借:无形资产,贷:合同资产。
如此,对损益无影响,但是有了收入和成本。这里的建造收入与后期的运营收入实际收入来源都是一样的,来自于公共资产的运营。仍然存在重复确认问题,除非,按价格分摊,建造收入与运营收入加总等于运营总收费,那么按照新准则的余值法,运营收入就只能按照运营总收费-建造收入后的净额再均摊到各期确认。
衔接
C社:也是追溯不重述。对于IPO企业来说,通常发行人是社会资本并提供建造劳务的一方,其确认建造收入没有任何问题。解释14号规范的主要是项目公司的处理,即,发行人与政府资本共同设立的项目公司,通常如果该项目公司未纳入合并范围,仅作为重大影响,那么发行人权益法核算,项目公司的损益影响发行人的投资收益和长期股权投资,根据前述探讨,项目公司适用解释14号,在建造阶段对损益无影响,因此对于尚处于建造阶段的项目公司,发行人权益法核算,对发行人报表无影响,而对于进入运营期的PPP项目,则会产生较大影响,采用余值法分摊交易价格,那么运营收入需要按净额(运营总收费-建造收入)分摊各期确认,而非按照运营总收费分摊各期确认。
有关发行人(社会资本方)与项目公司之间的逆流交易(项目公司作为被投资方,将建筑劳务发包给社会资本方)的抵消问题,有兴趣的可参见【C社】PPP项目会计处理的争议与解决思路
~END~
与C社一起精进,更有细致的课程和答疑等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