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感(摄心、敛退、敛识)
调心,瑜伽八支的第五支,《瑜伽经》称为“摄心”,也译为“制感”。《奥义书》中称为“敛退”或“敛识”。
《商积略奥义书》论述“敛退”有五种:一是“使诸根自于物境之强执退转”;二是“凡所有见,皆见为'自我’”;三是“捐弃常作业之果”;四是“拒违一切物境”;五是“依次摄念于十八要害处”(即足、足趾、踝、胫、膝、股、肛门、生殖根、脐、心、喉渊、腭、鼻、眼、眉间、额上、头顶、耳处)。
上述五种,归结起来,也就是将感官从处境的束缚中解脱出来;将意识从感官的束缚中解脱出来。《瑜伽经》则正是抓住了这两个要点,而确立了“摄心”的要则。《瑜伽经》对这一过程如此描述:“如果精神脱离了知觉,而知觉亦不与感官混合起来,注意力便与自己合一。于是达至对感官的最高控制。”
这里有必要对《瑜伽经》里的这段话深入探讨一下。
首先是“精神脱离知觉”,这里所说的精神,大致相当于现代心理学中的“心理活动”,在“瑜伽心理学基础”一章中已提到,通常的心理活动包括了认知(感觉、知觉、注意、记忆、思维、语言)、情感(动机、情绪、意志)、心理特性(能力和人格)三个方面。而在静修状态,心理活动已被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情感与个性心理特征被淡化隐没,只剩下认知功能,而在认知功能中,语言暂被闲置,于是只剩下感觉、知觉、思维、注意与记忆五者,也就是说,这里的“精神”,只有感觉、知觉、思维、注意与记忆五个要素了。现在,让“精神脱离知觉”,实际是说,让“知觉”从精神中再独立出来。但这里又出现一个问题,知觉与感觉,往往是难舍难分的,感官的觉察体验反应到意识中,必成为知觉,所以要使知觉从精神主体中独立出来,就必须将知觉与感觉分隔开来。
第二,“知觉不与感官混合起来”,也就是就让知觉与感觉分离开来。人有五大感官眼、耳、鼻、舌、身,对应视、听、嗅、味、触五觉。如果将知觉从这五大感官中摆脱出来,那么这些感官即使起用,也无从分别,感觉系统也就消隐了。那么,脱离了知觉的“精神”,便只剩下“思维”、“记忆”与“注意”了!第三,“注意力便与自己合一”,照普通心理学的说法,“注意”是伴随在心理活动过程中的令意识专注于某物某事的一种心理现象,没有了知觉、感觉等心理活动要素的支持,“注意”又如何在主体“精神”与现实客体之间发挥作用呢?所以,此时的“注意”,只能是与思维结合在一起,形成一个高度集中的思维功能,而这个思维功能,同样因为缺乏感知觉的支持,只能是伴随着记忆,以调动记忆残存的情、景、意、义来发挥作用了。如此一来,“注意”与“思维”、“记忆”合而为一,构成了“精神”的全部,也成了“我”的全部,所以才说“注意力便与自己合一”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