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认知和把握规律两方面提升阅卷能力|办案与阅卷

“天下难事,必作于易;天下大事,必作于细”。检察机关之“难事”“大事”均以司法办案为源起,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聚焦办案与监督的主业主责,高质效办案,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是检察办案人员法定之责。而司法办案又以阅卷审查为基础,足见检察人员的阅卷能力绝非微末之技、平庸之艺,而是履职尽责的“基本功”、法律监督的“金刚钻”、案件质量的“关键点”。笔者认为,检察人员阅卷能力培养应当坚持问题导向,围绕认知阅卷之价值和把握阅卷之规律,不断提升司法办案水平和效果。

一、认知“卷”之要义

案卷,是案件信息的载体,是案件质量的呈现,但并不等同于案件本身。当静态的案卷摆在阅卷者面前,案卷只能“保持缄默”而不能“主动言语”,犹如刚出土的文物,向考古学者发出无形的探秘“要约”。检察人员作为阅卷者,先要明晰手中的案卷为何物?不仅要眼中有卷,还要心中有案,不仅要审有形之卷,还要察无形之卷,从多个层次着手以探查案卷所蕴藏的“奥秘”和独有价值。

(一)文本之卷

案卷是办案机关将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证据材料和不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内部审批文书、案件研究记录以及有保存价值但不需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材料等,按照一定的顺序和要求组合后形成的卷宗材料。文字、图片、音视频和电子数据等信息材料及其特定的组合方式,给予阅卷者关于案卷文本是否规范齐全的“卷面印象”、案件侦办过程是否严谨细致的“直观感受”等。

(二)程序之卷

案卷是程序运行的成果,并非程序运行的全貌。实践中,常有“端菜者”难知“炒菜过程”、“观影人”易受“导演牵引”的隐忧,而基于职权分工,阅卷者不可能事事越俎代庖。故在审查案卷文本的过程中,阅卷者应从看似“流水账”的程序信息中,发现和提炼案件发破经过、取证脉络等“产品加工流程信息”,以及案件内部审核、请示汇报等“产品质检原始信息”。通过全面真实地还原案件侦办过程,排查和清除“隐蔽工程”中遗留的质量隐患,探寻纠正和弥补程序过错、瑕疵的应对方案,切实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

(三)证据之卷

证据是案卷的核心内容。对于案件事实的回溯性认知,必须以证据为依托。阅卷者眼中的证据之卷,不应局限于证据载体本身,而应包括证据内容、证据来源、证据印证、证据组合、证明体系等综合要素。阅卷者既要分析有形的在案证据,又要还原侦破逻辑和取证程序,还要据此提炼出证成或证否的论证体系。证据审查,既有破也有立,既涉客观也联主观,而不仅是对在案证据信息的“复制粘贴”。在经历抽丝剥茧、去芜存菁、反思重构之后,阅卷者应当识别并构建起在案文本基础之上的证据之卷。

(四)法理之卷

阅卷是目光不断往返于规范与事实的过程。“三段论”中的大小前提相互作用、相互影响,共同决定阅卷者的终极判断。对于大前提的理解,不仅牵动着既定事实的法律后果,又左右了待证事实的取证方向。阅卷者应当洞察原办案人适用法律的逻辑和理由,厘清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法律边界。同时,立足于大小前提的相互关联,发挥大前提对调查取证的引领功能。法律适用并未单独成卷,但贯穿整个办案过程,每一个司法个案的背后,都蕴含着极其关键的法律适用问题。阅卷者,当从全案视域中抽象出“法理之卷”,确保案件不偏离法律轨道。

(五)监督之卷

法律监督工作,应是从案件中来到案件中去,也是从案卷中来到案卷中去。法律监督的线索和依据,隐藏于案卷之内;法律监督的过程和结果,也将记录在案卷之中。阅卷者,应主动肩负在监督中办案、在办案中监督的职责。根据审查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办案程序所发现的问题,按照法律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的要求,形成专门化的监督之卷,以找准监督思路、谋划监督方法、确保监督实效。

(六)资治之卷

司法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个案是司法机关延伸社会治理的切入点。案件因社会矛盾而引发,案卷则可作为分析矛盾成因、寻找化解方案、服务社会治理的依据。阅卷者除了“依法办案”还应“胸怀治理”,同步思考源头整治、法治教化、制度改革等宏观问题,切实服务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掌握“阅”之规律

“阅”字有多义:一为“察看”,指阅读文本信息;二为“检视”,指查摆问题、分析原因以便作出相应处置;三为“经历”,指通过亲身体验以获得最为直观的感受;四为“汇集”,指依规律聚集各类要素以成其大,如“川阅水以成川”“世阅人而为世”之说。阅卷之法,可从“阅”字的含义中得到诸多启示。

(一)以“印证证明”和“法条对照”进行筛查

首先,围绕起诉意见书、判决书等法律文书记载的案件事实(含“七何”要素及与定罪量刑相关事实),梳理案卷中与之印证的证据种类、证据目录等概况;其次,根据法定证据标准和程序法规定,分析单个证据的合法性、可采性和具体内容,厘清证据与事实、证据与证据之间的印证关系,并甄别与待证事实相关的印证链条和印证缺口;再次,根据印证证明方式的初步判断,反向审视在案证据对待证事实的证明力大小。通过对案卷文本信息的加工提炼,构建证据体系的初步框架,辨别待证事实的可信度。

(二)以“逻辑和经验法则”进行剖析

“印证证明模式”看似环环相扣、结构严谨,但缺乏回溯性认知过程中应有的“内省性”,即使“印证一致”的书面证据,其真实性也可能存疑。诸多冤假错案,都是因一定程度的“印证证明”而铸成大错,形式上看来可以证成的“真相”,实际上却是主观臆断的“故事”。故对证据的审查判断,需要引入逻辑和经验法则进行检视,以避免机械印证证明所导致的教条主义弊端。如根据“凡接触必留痕”的罗卡定律,注重防范物证缺失案件的风险;如根据分析案件发破经过的“侦查代入感”,掌握侦查取证脉络和证据体系构建过程,区分“由人及事”还是“由事及人”“由供到证”还是“由证到供”等情形,通过了解侦查产品的加工流程来辅助内心确信。

(三)以“否定之否定规律”进行重构

反复审视大小前提的过程,也是对案件认知程度螺旋式上升的过程。每一个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判断,都不是孤立评价的过程,应当综合全案证据系统分析。即使完全印证一致,也可能存在疑问;即使存在印证冲突,矛盾也可能排除。阅卷审查并无恒定的终点,永远呈现动态演进的趋势。阅卷者在依据印证证明模式和常识、常情、常理鉴别各类证据信息的基础上,需要再对证据内容进行调整组合,以构建全新的证据体系。同时,也要围绕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要求,做好履行证明责任、说服责任的准备。

(四)以“类案探索”和“触类旁通”进行总结

阅卷方法论,需要深入总结、举一反三。正所谓“术业有专攻”,阅卷能力更需要长期磨砺。由于阅卷工作常给人以“流水作业”式的误导,习惯“埋头拉车”者不免觉得太过“稀松平常”,鲜有阅卷方法论的探索总结,更难以将其当作一门“瓷器活”来锤炼;缺乏亲历性者又难免“雾里看花”,或隔空诊脉,或照本宣科,难以契合实际、对症下药。长期以来,阅卷方法的经验准备不足、新老传承不畅、实践运用不力,阅卷经验总结和传承推广在此背景下更显意义重大。

作者印仕柏,系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全国检察业务专家,湖南省法学会副会长。

来源:2021年《人民检察》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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