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强总结:民法典中的99个细节知识!(三)
21. 在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上,《民法典》第1084条规定,子女已满8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这个8周岁也刚好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门槛年龄。
22. 在收养未成年人的问题上,《民法典》第1104条规定,收养8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以前的法律规定是10周岁。
23. 以前法律规定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现在《民法典》第1100条分类讨论,无子女的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只能收养一名子女,这也体现了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调整。
24. 以前的收养只是限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现在《民法典》第1102条规定凡是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年龄都应当相差40周岁,也就是说,无配偶女性收养男性也要受这年龄限制。
25. 以前防止性骚扰的条款只在《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出现过,现在《民法典》第1010条将受害人范围扩大至男性,体现了对男女平等保护的性别理念。
26. 《民法典》里人格权成立成编、侵权责任独立成编,这是传统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典里没有的。
27. 《民法典》用“合同编”取代了传统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典中的“债法总则”,其中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被列为准合同。
28. 紧急救助其实是无因管理的一种类型,但是按照无因管理的原则,管理人负有适当管理的义务,即因重大过失造成损害应承担民事责任,为了鼓励人们互帮互助,最终《民法典》删除了这一要求,减轻了救助人的注意义务。
29. 在《民法典》人格权编中,第一次提出了“生活安宁”的概念。
30. 《民法典》第997条规定了侵害人格权的禁令制度,可以及时制止行为人的侵害行为。否则一些企业被恶意污蔑了,等到官司终结,企业可能都宣告破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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