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临时工享受同工同酬吗?
《劳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事业单位中的正式编制人员,是按《事业单位管理条例》规定管理,而临时工、合同工、劳务派遣工等非在编职工,都应该受《劳动法》管辖,实行“同工同酬”。
同工同酬没有那么多的额外规定,只要是同一岗位同一工作量同一业绩,就应该获得同样的劳动报酬。有人说强调是不是同一个用人单位,强调是不是相同的用工身份等等,都是错误的。无论是正式职工,还是用人单位自行招聘的合同工、临时工,或者是劳务派遣公司招聘的劳务派遣工,或者省一级上级部门、本级人社部门委托、自行招聘的劳务派遣工,只要是在同一岗位工作,付出了同样的努力,取得了同样的工作成绩,都应该享受“同工同酬”。
同工同酬的规定,还要求消除男女性别歧视,消除地区间、部门间、行业间的差距,消除对残疾人的歧视,等等。只要在相同岗位,付出了相同的工作量,取得了相同的工作成绩,就应该获得相同的劳动报酬。
可是,实际上,在机关事业单位,这一套根本行不通,也没有照此执行。临时工、合同工这一概念,在党政机关,尤其是事业单位中,在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将继续存在。《机构编制管理规定》中,为了同时实现精简机构编制,又不能失职使工作没人干,规定了事业单位在编制数额不足的情况下,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来解决。这就是说,在确实需要的情况下,可以“按比例”使用编外人员,即临时工、合同工。实际上,不仅是事业单位,在一些地方党政机关同样也在按比例使用编外人员。
而机关事业单位使用的这些编外人员,基本上都是由人社部门统一委托劳务派遣公司聘用,由财政部门统一供给;也有部分有收入的单位,是自行聘用的,比如医院、高校等;还有一部分人事管理权限在上级部门的,比如法检院、国企等,是由省级统一派遣的。当然,还有一部分由地方财政供给的公益性岗位、为了解决就业安置的项目人员等。其工资待遇,基本上都是参照当地的平均工资水平,制定待遇标准,再按一定的原则和规定,定期不定期小幅度增长。
公务员、事业人员“凡进必考”,公考和事业单位招考,都是非常严格的“天下第一考”,能考进公务员或者事业人员正式编制的,是少之又少。难度之大,超过了高考。这样一来,编外人员的来源,就决定了他们不可能同正式职工一起,同工同酬。编外人员的来源,繁杂多样,有的是直接招聘,有的也通过考试,但相对来说,难度就小得太多,招考的人员素质也参差不齐,所能从事的工作范围、承担的工作量、执行的职能和权利范围,都和正式职工有差别,因而机关事业单位临时工合同工“同工同酬”这条路,还远得很着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