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配方婴幼儿奶粉还是特殊配方婴儿奶粉?
尽管我国在税则号列2106.9090下对四种特殊配方婴幼儿奶粉(乳蛋白部分水解配方、乳蛋白深度水解配方、氨基酸配方、无乳糖配方特殊婴幼儿奶粉)设有进口暂定税率,但实际上特殊配方婴儿奶粉和特殊配方幼儿奶粉在我国分别适用不同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而相关产品标准对该类产品之分类亦存在很大的差别。
注:根据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的相关术语和定义,婴儿(infants)指0月龄~12月龄的人;较大婴儿(older infants)指6~12月龄的人;幼儿(young children)指12~36月龄的人。
特殊配方婴儿奶粉
在我国,特殊配方婴儿奶粉适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 25596-2010《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通则》
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
3 术语和定义
3.1 婴儿
0月龄~12月龄的人。
3.2 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
指针对患有特殊紊乱、疾病或医疗状况等特殊医学状况婴儿的营养需求而设计制成的粉状或液态配方食品。在医生或临床营养师的指导下,单独食用或与其它食物配合食用时,其能量和营养成分能够满足0月龄~6月龄特殊医学状况婴儿的生长发育需求。
在GB 25596-2010的附录A中,列举了六类常见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无乳糖配方或低乳糖配方、乳蛋白部分水解配方、乳蛋白深度水解配方或氨基酸配方、早产/低出生体重婴儿配方、母乳营养补充剂、氨基酸代谢障碍配方。
由此可见,21069090.01所列的四种特殊配方婴幼儿奶粉(乳蛋白部分水解配方、乳蛋白深度水解配方、氨基酸配方、无乳糖配方特殊婴幼儿奶粉)实际上是参照了仅适用于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的GB 25596-2010。
特殊配方幼儿奶粉
尽管我国也设有GB 10767-2010《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之标准,但根据其中的术语定义:
3.3 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 older infants and young children formula
以乳类及乳蛋白制品和/或大豆及大豆蛋白制品为主要原料,加入适量的维生素、矿物质和/或其他辅料,仅用物理方法生产加工制成的液态或粉状产品,适用于较大婴儿和幼儿食用,其营养成分能满足正常较大婴儿和幼儿的部分营养需要。
可见,GB 10767-2010实际上是针对“正常”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所设置的产品标准,而非特殊医学状况的婴幼儿。
(注:此类产品通常归入品目19.01)
由于在我国并没有专门针对幼儿(12~36月龄)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标准,故特殊配方幼儿奶粉只能适用针对1岁以上人群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 29922-2013《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通则》
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1岁以上人群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2 术语和定义
2.1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为了满足进食者受限、消化吸收障碍、代谢紊乱或特定疾病状态人群对营养素或膳食的特殊需要,专门加工配制而成的配方食品。该类产品必须在医生或临床营养师指导下,单独食用或与其他食品配合食用。
2.1.1 全营养配方食品
可作为单一营养来源满足目标人群营养需求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2.1.2 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
可作为单一营养来源能够满足目标人群在特定疾病或医学状况下营养需求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2.1.3 非全营养配方食品
可满足目标人群部分营养需求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不适用于作为单一营养来源。
在GB 29922-2013的附录A中,列举了十三类常见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糖尿病全营养配方食品,呼吸系统疾病全营养配方食品,肾病全营养配方食品,肿瘤全营养配方食品,肝病全营养配方食品,肌肉衰减综合症全营养配方食品,创伤、感染、手术及其他应激状态全营养配方食品,炎性肠病全营养配方食品,食物蛋白过敏全营养配方食品,难治性癫痫全营养配方食品,胃肠道吸收障碍全营养配方食品,脂肪酸代谢异常全营养配方食品,配方、减脂手术全营养配方食品,而不再如GB 25596-2010那样将特殊配方食品进一步细分为乳蛋白部分水解配方、乳蛋白深度水解配方、氨基酸配方、无乳糖配方等。
换句话说,乳蛋白部分水解配方、乳蛋白深度水解配方、氨基酸配方、无乳糖配方的特殊幼儿奶粉在我国其实并无对应的分类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