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托合成产品的归类
费托合成(Fischer–Tropsch synthesis)是在一定温度、压力条件下,经催化剂作用,合成气(一氧化碳和氢气的混合气体)转化为烃类产物的工艺,其基本反应方程为:
(2n+ 1) H2+nCO → CnH(2n+2)+nH2O
尽管工艺相似,但在严格遵循归类规则的前提下,各类费托合成产品在协调制度中的分布其实是“离散”的,这就为有关方面对此类产品的准确归类造成了一定影响,故以此因缘,悲智双运,度化众生,破妄显真。
费托合成制得的烃类产物按性质可分为油类和蜡,按成分可分为以芳族或非芳族成分为主,按馏程还可划分为轻、中、重三类。
其中,费托蜡应归品目27.12,而不是作为合成蜡归在品目34.04。这是因为费托蜡属于用合成方法制得的矿物蜡的类似产品,而第三十四章注释五明确规定品目34.04不包括“品目27.12的矿物蜡或类似产品”,在品目注释更是直接写明了:“但本品目不包括用合成或其他方法制得的品目27.12所列的蜡(例如,主要由烃组成的费-托合成蜡)……”
其次,费托合成制得的以芳族成分为主的油类应当径直归入品目27.07,因该品目包括“芳族成分重量超过非芳族成分的类似产品”之故。
最后,在费托合成制得的以非芳族成分为主的油类中,还按馏程可分为轻、中、重三档,划分的具体标准分别为:第二十七章子目注释四之“根据ISO 3405方法(等同于ASTM D 86方法),温度在210℃时以体积计馏出量(包括损耗)在90%及以上的产品(以美国标准试验法D86为准)”,第三十九章注释三(一)之“采用减压蒸馏法,在压力转换为1013毫巴下的温度300℃时,以体积计馏出量小于60%”,以及介于两者间之馏程。(注1:这里可能会被误解为在将子目注释与章注进行“同级”比较,但本文原本就是以商品而非章目作为基本脉络,则不同层级的注释关于馏程的规定对商品本身来讲当然是“可比”的)
对于馏程符合“根据ISO 3405方法(等同于ASTM D 86方法),温度在210℃时以体积计馏出量(包括损耗)在90%及以上的产品(以美国标准试验法D86为准)”之油类(例如,某些费托合成的汽油组分油或石脑油),应当作为“轻油及其制品”归在子目2710.12,因为章注二允许该品目包括石油、从沥青矿物提取的油的“类似油”。(注2:有关费托合成石脑油的本国子目归属,尽管一些归类工作者认为可依据规则六将章注关于“类似油”的规定继续作用在本国子目,而将合成石脑油归入列为“石脑油”的税则号列2710.1220,但由于本国子目注释其实只提及了“石油轻馏分”,且规则六的注释明确规定确定子目时子目注释的效力要高于章注,故合成石脑油在现版注释下归于本国子目2710.1299更妥。反过来说,如果设置“石脑油”本国子目的本意是希望也包括通过合成或其他方法制得的“类似油”,就应当对现有的本国子目注释进行修订,以消除歧义)
对于馏程符合“采用减压蒸馏法,在压力转换为1013毫巴下的温度300℃时,以体积计馏出量小于60%”且形态及化学结构符合“液体合成聚烯烃”之油类(例如,某些费托合成的柴油组分油),则尽管其同属“类似油”的范畴,但根据章注二的排他性条款:“然而,它不包括采用减压蒸馏法,在压力转换为1013毫巴下的温度300℃时,以体积计馏出量小于60%的液体合成聚烯烃(第三十九章)。”此类产品应当作为聚烯烃归至品目39.01或39.02。
对于馏程在上述两者之间的油类(例如,某些费托合成的液体蜡),因其属章注二“类似油”且不符排他条款之规定,则仍可归在品目27.10,又因其不属于“轻油及其制品”,故应当归在“其他”子目2710.19。
上述费托合成产品在协调制度中的分布可归纳如下表所示:
(注3:虽然子目2710.19不包括符合“采用减压蒸馏法,在压力转换为1013毫巴下的温度300℃时,以体积计馏出量小于60%”规定的液体合成聚烯烃,但却包括同样馏程的石油或从沥青矿物提取的油类,如普通重柴油。这意味着区分有关商品的归类不能只考虑馏程,还须结合来源、工艺乃至用途进行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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