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给同学6.5万 要账时借条竟变白纸!

袁椿晖

刑事专业律师

大学生徐玉玉被诈骗案中徐玉玉代理律师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案情

陆某与李某是高中同学,2019年12月李某以需要钱做生意为由,向陆某借钱6.5万元,并承诺于2020年1月还款并支付利息。
当时,李某给陆某出具了一张手写的借条,对借款事实进行确认,借条内容字迹清晰。奇怪的是,3个多月后,借条上的字迹完全消失不见了。
借款到期后,李某则以没有证据为由,一直不还钱。陆某实在忍无可忍,将其起诉至法院。
经法院调查后发现……
李某书写借条时使用的应该是一种“字迹消失笔”。刚书写时字迹清晰,随着时间推移字迹会慢慢消失,消失的时间长短会受到环境温度湿度的影响。
来源:中国普法
采访对话
方弘:这个案件当中,陆某最后提供的借条上面没有字,这个钱还有可能要得回来吗?
袁椿晖律师:可以要回来。我认为这个案件是一个刑事案件,而不是简单的民事案件。首先,因为他购买消字笔,用消字笔书写借条本身就是虚构事实当事人拿消字笔书写借条的行为其实是诈骗行为或者说他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受害人因为当事人虚构的事实做出错误的决定,财产受到损害,所以说李某应该构成诈骗罪
如果从民事的角度来讲,确实符合民间借贷的行为。但是,民间借贷有一个特殊性,就是如果借款人承认借款事实的存在,那么即使没有借条也要承担偿还的义务。这种情况下,没有借条,民事借贷关系也是成立的。
但是,李某否认借款的存在,一旦产生否认的意思表示,就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就是他想把这笔钱款据为己有、拒不归还。李某前面的行为其实是一个虚构的事实,对虚构的事实可以有多种解释。他说借钱是需要干什么,这个事实是虚构的。实际上他拿这笔钱的目的就是非法占有、拒不返还。李某虚构了资金的使用用途,受害人因为他虚构的事实作出一个财产处分,最终受到财产损害。这种情况下,李某的犯罪行为已经完成。
方弘:现实生活当中这样的借贷关系特别多,一开始大家都会去编造一个理由,比如做生意或者投资项目,或者家人生病了,需要这笔钱,到最后又会以各种理由拒绝还钱。是不是虚构或隐瞒事实而借款,都会涉嫌诈骗罪?
袁椿晖律师:不是的。要看他虚构事实的目的是什么,如果虚构事实的目的仅是为了便于借到钱,而且还承认债务的存在,我认为这就是一种借款上的一种推辞。这种情况下,不能全部划定为诈骗罪,如果要划定为诈骗的话,所有的人都可能构成犯罪。所以,刑事犯罪是非常严谨的。
方弘:本案当中,借款人用消字笔写借条的时候就说明他没有打算还,这应该是追究李某诈骗罪的一个关键?
袁椿晖律师:从他用消字笔这个行为可以推断,他拿这支笔去书写借条的时候,其实就有一个不返还的主观意思表示。如果有返还的意思表示的话,完全没有必要用消字笔去书写借条。所以,从他拿起消字笔书写借条那一刻开始,主观上已经有了犯罪的故意。通过客观行为来推断主观意思表示,而不是事后去推断。
方弘:这可能也是大量的借款往来当中判断罪与非罪的一个比较关键的因素,是不是借的时候就不想还。我们还受理过一位先生的咨询,他说朋友给他写的借条,经过鉴定以后并非其本人的笔迹。他回忆当时的情形,是朋友当着他的面写的,后拿到另一房间写的去按手印,又拿回来。他怀疑对方掉包了。后来他才得知,对方是用左手写的借条,而鉴定时是鉴定的右手。像这种情况是不是也构成诈骗罪?
袁椿晖律师:我觉得这个事情主要看出借人向借款人要求偿还债务的时候,他本人是否承认这笔债务。如果承认,可以认为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否认,就可以认定他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借款人否认债务的存在,还有一个掩盖借款事实的犯罪行为,这种情况下认定借款人构成诈骗罪是没有任何问题的。
而且,本案当中虽然李某用了消字笔书写借条,字迹没有了,但是按照现在的鉴定技术一样可以做出鉴定,因为在那张纸上是有划痕的,对划痕同样可以做笔迹鉴定。
方弘:还好陆某提供了当时拍的借条照片,但是仅仅有这样一个拍照,可能还不能够完全证明照片的内容就是当时李某给他出具的借条。通过鉴定事实上也能够鉴定出来。所以,有这一连串的证据就能够完全证明借款的事实是存在的是吗?
袁椿晖律师:对。这两个案件都有一个特殊性。如果从民事角度来主张自己的权利,法院可能都很难支持出借人的诉请。因为借款,第一,是要有资金往来。提醒所有的朋友,未来你和你的朋友再好,借款之间不要轻易的用现金来进行支付,一定要走银行流水,哪怕微信支付都可以,在资金上留痕。
 
第二,要聊天记录、录音或者书写借条作为佐证。既有银行流水,又有相应的证据来证明这笔资金是一笔借贷债务,这种情况下,即使没有借条,到法院诉讼一样能获得法院的支持。但是,如果以现金交付的方式,一定要记得书写一个收条,也就说你把现金出借给对方,对方一定要给你手写一个收到了资金的收条
所以,第一要证明有资金往来,第二要有证明主观上有借贷的意思表示,这种情况下,借贷债务才是获得法律保护的合法有效的行为,
方弘:通过这个案件以及网友的咨询可以看到,其实借条的书写也是有门道的,并不是说对方写了借条,拿在手里就很安全,写借条的时候应该怎么注意或者收借条的时候应该注意些什么问题?
袁椿晖律师:第一,要看到借款人本人现场书写,而且要按手印
第二,在书写借条内容的时候,有好多人可能最终转变成了欠条。借条和欠条的法律地位是不同的,最大的不同在于举证责任。如果是借款的话,出借人只要向法院出具借条和资金往来,这笔债权关系就可以成立。但如果是欠条的话,不但要提供欠条,还要向法院提供欠款是如何构成的证据,也就加重了债权人的举证责任。所以,建议大家一定要书写借条,而不要书写欠条。
 
第三,一定要明确的写明出借人是谁,借款人是谁,向谁支付了多少款项,约定具体的还款期限和利息,利息是否高于法律的最高限制规定。这里最大的问题就是好多人在借条上不写还款期限。借款的诉讼时效从你主张偿还借款那天开始,往后计算三年。如果书写了还款期限,那么从到期之日起向后推三年作为诉讼期限。所以,借条是否书写了还款期限,最主要的作用就是在于诉讼时效的计算起点。

结语

本案中的李某和另外一名借钱的人,自做聪明、自以为手段高明可以蒙混过关,但没想到魔高一尺道高一丈。不仅钱要还,甚至还要为此坐牢。另一方面,借出去的钱想要回来,也并非易事。借条书写和保留需要高技术含量,建议请法律专业人士把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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