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会计司,“免征了多少增值税”?
今天在财政部官方网站(www.mof.gov.cn)“交流互动”栏目中看到了会计司对两个问题的回复。兹截图如下。
会计司说,免征的增值税部分计入营业收入。
话又说回来,如果对上图销售“枣”不免增值税,销项税额是多少?按9%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8050.46元。那么,免税,对于销售方来说,是免了这8050.46元吗?
显然没有!因为如果不免税的话,销售方作为一般纳税人,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不管取得进项税额多少,销售方作为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为0的情况是不正常的。就前述情况而言,假设销售方取得3000元进项税额,在不免税情况下,销售方不过需要缴纳增值税5050.46元。现在免税了,能说免了他8050.46元增值税?
由此,财税微波觉得,像这种政策规定的,销售方销售出去,不管销售额多少,不管是不是小规模纳税人,都免税的销售行为,不是财会〔2016〕22号文中所谓的“当期直接减免的增值税”,更不需要“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损益类相关科目”。
这和小规模纳税人月(季)销售额不超过某一金额,给予增值税免征,或者按某一较高税率(征收率)开票,发票上注明税额,但实际征收时按某一较低税率(征收率)缴税,情况是不一样的。对这种,发票上注明(未开发票是特殊情况,按发票管理办法是应该开具发票的)税额,核算中也有应纳税额,但符合某一特定优惠政策,而给予减免,这才是“当期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损益类相关科目”(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直接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损益类相关科目)。
正如我的朋友@菠萝油王子所说,对(纳税)人的免税,与对销售行为的免税,是不一样的。
而财税微波也说,我们是不是误解了22号文(点击蓝色文字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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