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会计司,“免征了多少增值税”?

今天在财政部官方网站(www.mof.gov.cn)“交流互动”栏目中看到了会计司对两个问题的回复。兹截图如下。

会计司说,免征的增值税部分计入营业收入。

虽然会计司的这一回复,解决了人们对如此按规定对销售商品(劳务、服务,下文简称“销售行为”)免税的账务处理问题,即“全部计入营业收入”。
但是,我仍然要请教会计司,免征的增值税部分,金额是多少?
按增值税相关规定,某种销售行为增值税免税。那么,在相关的商事谈判中,交易双方在销售价格上,还考虑销售方的“销项税额”吗?假如,我们的商品标价像国外一样,标明价款多少元,增值税多少元,对这免税的销售行为,应该标价多少?下图来自税屋的一张免税农产品“枣”的销售发票,其实就告诉我们了,税额是多少?是“***”,而购买方要付款多少?购买方的付款金额中,还有税额吗?

话又说回来,如果对上图销售“枣”不免增值税,销项税额是多少?按9%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8050.46元。那么,免税,对于销售方来说,是免了这8050.46元吗?

显然没有!因为如果不免税的话,销售方作为一般纳税人,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不管取得进项税额多少,销售方作为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为0的情况是不正常的。就前述情况而言,假设销售方取得3000元进项税额,在不免税情况下,销售方不过需要缴纳增值税5050.46元。现在免税了,能说免了他8050.46元增值税?

由此,财税微波觉得,像这种政策规定的,销售方销售出去,不管销售额多少,不管是不是小规模纳税人,都免税的销售行为,不是财会〔2016〕22号文中所谓的“当期直接减免的增值税”,更不需要“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损益类相关科目”。

这和小规模纳税人月(季)销售额不超过某一金额,给予增值税免征,或者按某一较高税率(征收率)开票,发票上注明税额,但实际征收时按某一较低税率(征收率)缴税,情况是不一样的。对这种,发票上注明(未开发票是特殊情况,按发票管理办法是应该开具发票的)税额,核算中也有应纳税额,但符合某一特定优惠政策,而给予减免,这才是“当期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损益类相关科目”(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直接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损益类相关科目)。

正如我的朋友@菠萝油王子所说,对(纳税)人的免税,与对销售行为的免税,是不一样的。

而财税微波也说,我们是不是误解了22号文(点击蓝色文字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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