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环买卖,最后的买受人能否直接要求首个出卖人协助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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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8年6月9日,王美丽将一套房子卖给了黄小鸭。在办理过户前,黄小鸭又将房子卖给了李小花。因房屋尚未过户至黄小鸭名下,黄小鸭无法配合李小花办理过户手续,李小花将王美丽诉至法院要求王美丽将房屋过户至其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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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
出卖人将房屋出售给买受人,买受人再出售给第三人,买受人未要求出卖人协助办理过户手续,第三人是否有权要求出卖人将房屋过户至其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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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
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是房屋买卖中出售方应履行的一项附随义务。黄小鸭与王美丽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王美丽应当按照约定将房屋过户至黄小鸭名下,但因黄小鸭并未向王美丽提出请求,黄小鸭未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不具备将房屋产权过户给李小花的条件,也不具备协助李小花办理房屋过户的条件。而李小花与王美丽之间不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李小花无权请求王美丽将房屋过户至其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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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建议
1. 买受人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前应当核实房屋所有权人与合同相对方是否一致,如买受人明知房屋尚未过户至出卖人名下,应在合同中约定无法过户的违约责任。
2. 在起诉时买受人应当明确诉讼的对象为合同的相对方。
附:相关法条
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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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杨婷婷
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专注于二手房法律事务的理论研究及实务工作,擅长办理二手房买卖、二手房租赁、房屋析产、继承等相关法律事务。
作者简介
苏佳丽
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专注于二手房法律服务,擅长处理二手房交易、房屋继承相关法律事务。
作者简介
黄丽莎
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专注于二手房买卖、租赁、继承纠纷等相关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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