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定存款干嘛要取消?

协定存款是一个古老而又陌生的存款品种,自从存款挂挡计息取消之后,又渐渐的被大家谈起。

广发倪军团队在《关于取消协定存款的讨论》一文中亦指出,协定存款这种高息活期产品的存在,可能会提高一些大型企业对上下游小微企业和个人资金占用的意愿和期限(如应收账款和票据),损害了链条上其他各方的利益。

协定存款指存款人通过与金融机构签订合同约定合同期限、确定结算账户需要保留的基本存款额度,对基本存款额度按结息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对超过基本存款额度的存款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协定存款利率或合同约定的利率计息的存款。

协定存款平均利率并不是很高,主要集中在大行和财务公司,自从取消了存款挂挡计息之后,传统保留的经人民银行批准的品种又开始被大家讨论。协定存款纠结是怎么一回事?报表中如何统计?利率是否高到需要取消?我们一探究竟。

一、协定存款的出处

协定存款属于单位存款,在一个年代久远的文件——《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银发[1997]485号)中给单位存款下了个定义,是指企业、事业、机关、部队和社会团体等单位在金融机构办理的人民币存款,单位存款的品种则包括定期存款、活期存款、通知存款、协定存款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存款。

协定存款的开办对象为企业、事业单位的闲散资金和机关团体的预算外资金或自有资金。所以绝大部分协定存款应该都是法人的存款,在G0103《存贷款明细报表(一)》中填入[ 2.1 单位存款]项下的[2.1.5单位协定存款],然而,[2.2 个人存款]项下也有[2.2.6 个人协定存款],那是因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所以理论上个体工商户也可以办理协定存款,但在1104报表体系中要统计为个人存款。

二、协定存款的模式

金融机构开办协定存款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并遵守经人民银行核准的协定存款章程。协定存款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

既然是协定存款,自然需要和银行签署一份协议。以《中国建设银行人民币单位协定存款章程》为例,办理协定存款须由开户单位与本行签订《协定存款合同》,约定合同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含1年),到期时任何一方没有提出终止或修改合同,即视作自动延期。

协议中,协定存款要确定结算账户需要保留的基本存款额度,当然可以选择在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基础上办理协定存款账户。协定存款账户下设结算户(A户)和协定户(B户)两部分。开户单位与银行共同商定A户需保留的基本存款额度,并在合同中订明。

开户单位的存款资金全部通过A户往来,超过基本存款额度部分的资金,银行将自动转入B户;当A户低于基本存款额度部分时,银行自动将B户资金补足A户额度;当B户资金不足以补足A户额度时,B户余额直至为零,A户和B户在合同期仍可继续使用。

这就像水电站一样,除了正常发电时水流之外,上游水较大时打开表孔放水,进入枯水期则水库蓄水并减少发电量。

三、协定存款计息

金融机构按季对A户和B户存款分别进行结息。A户存款按结息日活期存款利率计息,B户存款按结息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协定存款利率计息,目前为1.15%,高出活期存款基准利率80BP。A户和B户清户时,按清户日相应的利率计息。

协定存款并非活期存款也并非定期存款,只是与其并行的存款产品,如果硬要从期限上分类,应属于无固定期限存款,与活期存款相同。

协定存款与前期被治理的靠档计息智能存款看起来相似,智能存款是靠“期限档”计息,协定存款是靠“规模档”计息,但本质上完全不同。智能存款之所以叫停,因为其不符合流动性管理中期限与价格的匹配,本质上其嵌套了一个存款人行为性期权,但存款人并不需要为此支付期权费,所以本质属于变相“高息揽储”,容易引起不公平竞争。最终,“劣币驱逐良币”导致存款类金融机构跟风,对金融市场的稳定性也会造成影响。

协定存款由于A户的存在,要想达到所谓的高息(其实相对于定期存款产品并不高),依然有一定挑战。1998年协定存款利率最高也就2.16%,低于7天通知存款18个BP。

协定存款不属于高息揽储理由是,银行吸收存款需要支付一定的成本,用FTP定价可以描述为司库在吸收资金需要给经营部门(支行)一个利率,只有吸收存款的平均利率低于FTP的存款利率,经营部门才有动力去做。协定存款我们可以看做A户的活期存款利率+B户的协定存款利率的算术平均年化费率,而不能简单的看做高额的活期存款利率。

话说到这里,在这个存款已无创新的年代,A户到底限额是多少?这个可能就没有明确规定了。至于协定存款未来会不会取消,我觉得并不重要,更重要的是存款类金融机构的负债管理能力,饮鸩止渴的后果大家都也见到了,利率市场化必然会导致金融机构的优胜劣汰,虽然未必破产倒闭,但吸收合并,兼并重组这几年不是越来越多了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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