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律新解》上

《律诗入门-格律新解》

前言:

一些关于格律诗的传统著作,大多是用“举例法”来说明“格律”,书中往往列出一大堆各种格律的句式,一些耐不住性子的读者往往看的眼花缭乱,不知其然。有不少爱好律诗的朋友,苦于不懂格律,望而却步。本文是笔者在总结了前人论述的基础上,采用现代数学逻辑分析的方法对“格律”从新解析,从本质上揭示出律诗的声韵规律;最通俗简明地为初学格律诗的朋友,提供一种不用死记硬背的学习参考。本文与传统的论术方法有所不同,但殊途同归。初学者尽可放心读来。

诗词格律主要包括三部分内容:音调、用韵、章法。其中以音调最为重要。学习和了解诗词格律对创作来说很重要。会用才能活用,不会用只能乱用。

第一章、格律诗的基本概念

一、格律诗

“律诗”是近体诗的一种,起源于南北朝,成熟于唐初,因格律严密,故名。律诗大多为五言、七言体;亦偶有六言体。其中,每首十句以上的称为“排律”;定格为八句,四韵或五韵的,五、七言律诗,称为“格律诗”;分别简称为“五律”和“七律”。在一般情况下也把格律诗简称为律诗。

律诗都是由两个句子配成一对的偶句集合组成,“一对”句子称为“一联”。五律、七律的第一联(1、2句)称“首联”,第二联(3、4句)称“颔联”,第三联(5、6句)称“颈联”,第四联(7、8句)称“尾联”。每联的上句称“出句”,下句称“对句”。

格律诗中间的两联(颔联和颈联)要求“对仗”。第二、四、六、八句必须押韵,第一句由平声字收尾的则也要押韵。格律诗押韵要求严格,都要用平声韵,且一种韵押到底,不允许相邻的韵通押。(也有一些新派学者认为律诗可压仄韵的,有争议!)

五律、七律的第三、五、七句,不需压韵,但必须用仄声字收尾。第一句也可以用仄声字收尾。格律诗的格式,如图示:

(首句仄收不入韵式)      (首句平收入韵式)

○○ ●●○○●1          ●● ○○●●△

首联 ●● ○○●●△2          ○○ ●●●○△  (出句与对句要“对”)

●● ○○○●●3          ○○ ●●○○●  (联与联之间要相“粘”)

颔联 ○○ ●●●○△4          ●● ○○●●△

○○ ●●○○●5          ●● ○○○●●

颈联 ●● ○○●●△6          ○○ ●●●○△

●● ○○○●●7          ○○ ●●○○●

尾联 ○○ ●●●○△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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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仄规格  ○平声 ●仄声 △押平韵  (“七律”去掉前边二字就是“五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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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律诗,具体的“粘”“对”关系及要领,在后文中专门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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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绝句

  “绝句”也称为“绝诗”、“截句”、“断句”。绝句定格为四句。以五言、七言为主,简称“五绝”、“七绝”。也有六言绝句。一般说的“绝句”是指“近体”格式。绝句的平仄和押韵及的“粘”、“对”关系都与“五律”、“七律”相同,其格式是律诗的一半。但不要求句子间像律诗那样的词性“对仗”;但可以对仗。在唐代律诗形成以前的绝句,押韵和平仄较自由,称为“古绝句”。

第二章、“律句”及其变格规律

一、“四声”与“平仄”

四声,是汉语的四种声调。现代汉语(普通话)有阴平(第一声)、阳平(第二声)、上声(第三声)、去声(第四声)四个声调。古代汉语的四声则是平声、上声、去声、入声。古代汉语演变如下:

1、平声,演变成阴平和阳平。

2、上声,有一部分演化成去声。

3、去声,绝大部分仍然是去声。

4、入声,在普通话里已经完全消失了,分别并入阴平、阳平、上声、去声。

“平仄”是诗词格律术语:格律中把四声分成平、仄两大类;“平”,即:平声(阴平、阳平),“仄”,即:上、去、入三声。(新韵中没有入声)

二、音调(节奏)

“律句”中,两个字为一个“全音节(双音节)”。每一个字为半个音节(单音节)。“标准”的“全音节”由相同平仄的两个字组成。如:[●●]和[○○]。

在律句中,每个双音节都是一个整体,由前向后依次按平仄,可任意交替排列。如:

[○○][●●][○○][●●][○○][●●]。

律诗中的律句,又分成前、后两个“大音节”:七言律句,通常是由前四字与后三字形成两个大音节的句式;五言律句,通常是由前二字与后三字形成两个大音节的句式,如:

七言律句,[●●/○○]+[●●/△]

五言律句,[○○]+[●●/△]。

七言句式,相当于在前四字后边加了一个豆号,语气在此稍停顿。五言句式也同理。

如:[红军/不怕,远征/难],[万水/千山,只等/闲]。

[白日,依/山尽],[黄河,入/海流]。

七律诗句,除了通常的上四下三格,偶尔也间杂着上三下四或上五下二的句式,这些句式,都称为“折腰句”(参阅元韦居安《梅话》)。

折腰句,如唐白居易诗:

[大/屋檐,多装/雁齿],[小/航船,亦画/龙头]。

(折腰句不是规范的格律句式,但不需盲目避之)

三、标准律句

“绝对”的律句,由“双音节”按平仄交替原则,可做任意排列的组合。如:

[○○][●●][○○][●●]、[●●][○○][●●][○○]。

七言律句由三个半“双音节”组成,如:

[●●]+[○○]+[●●]+[○]、[○○]+[●●]+[○○]+[●]。

五言律句由两个半“双音节”组成,如:

[○○]+[●●]+[○]、[●●]+[○○]+[●]。

由于格律诗的律句中存在一个“单音节”,这就有了音节排列顺序的问题。排列规则是:平、仄相同的“双音节”从前至后可任意交替排列,“单音节”只准排在句尾,且不允许造成句子“三仄尾”和“三平尾”。按此规则排出的律句,称为:“标准律句”。以“标准律句”为参照,凡不符合“平仄标准”的句子,本文都称为“拗句”,凡不符合“平仄标准”的字都称为“拗字”。

请注意!这里所谓的“拗”和平常说的不“合律”的“拗”,并非等同;这里所谓的“拗”,仅是相对于“标准律句”而言。实际上,有一些“拗句”在律诗中是算作“合律”的;那些算作是“合律”的拗句,本文称之为:“准律句”;后面会还会具体讲到。

五言和七言诗的标准律句排尽,各只有两个句形,如下:

七言标准律句:[●●][○○][●●][○] 、 [○○][●●][○○][●]。

五言标准律句:[○○][●●][○]、        [●●][○○][●]。

组合这种标准律句,如同幼儿园小朋友用两种不同颜色的积木随意交替排开就是,知道用“双音节”交替排列的原则,就不用去死记句子了!律诗中所有的“准律句”都是由上面两个“标准律句”变格出来的,后面会讲到变格的法则。提醒初学者,只需学会法则,不必死记句子,要应用法则多推演,从而加深概念的认识。

四、律句的两大忌讳

标准律句是按相同平仄的两个字组成的“双音节”,交替排列的句式。律句中,平声字与仄声字的数量接近相等,而且是以“双音节”的整体结构,均衡地分布在句中;这是律句的最高原则,请务必记住!

律句的音节排列规律,使其在朗读时富有一种叠错起伏的声乐美感。然而,由于我们在朗读两个字时,总是习惯地把放重音在第二个字上,有时在改变了“双音节”前面一个字的平仄(即改变标准律句中奇数位置上的平仄)后,似乎并不太影响律句的声乐美感。因而,为了更宽范围组词,同时又不破坏律句的声乐美感,于是便有了所谓:“1、3、5不论,2、4、6分明”的说法;是说:标准律句中,奇数位置上的平仄关系可以调整,而偶数位置的平仄一定要按“标准律句”分布,不可变更。这一变通原则,在大多情况下是适用的,即:变格后的律句虽在奇数位置上有“拗字”,但仍算是“合律”。用“标准律句”变格出来的,所有算是“合律”的句子,本文中称之为:“准律句”。实际上,这类“准律句”在律诗中的应用甚至比标准律句还多。

尽管标准律句可以通过改变奇数位置上的平仄进行变格,但并不完全适用于“1、3、5不论”,如果完全按照“1、3、5不论”任意变格,有时则可能严重破坏律句的声韵平衡;其中,有两种情况是绝对不被允许的:一是使句子出现“孤平”;二是在句子尾端连续出现三个平声字,即,“三平尾”。“孤平”和“三平尾”是律句中的大忌,如在本句中出现,对句也无法对其“救”之。所以,“孤平”和“三平尾”必须在本句中“拗救”使之不可出现。所谓的本句“拗救”就是指避“孤平”和“三平尾”。后面会讲到有关“拗救”,本节仅提到为止。

孤平:

是指在以平声字收尾的标准律句中,没有出现两个平声字“紧挨着”的情况。如:

七言孤平:[○●]+[●○]+[●●]+[○]。(1、仅指以平声字收尾的标准律句中的情况)

五言孤平:[●○]+[●●]+[○]。       (2、没有至少一对(两个)平声字紧挨着出现)

七言的孤平就是七言标准律句[●●][○○][●●][○]第三字“拗”了的情况。

五言的孤平就是五言标准律句[○○][●●][○]第一字“拗”了的情况。

请注意!

以仄声字收尾的律句中,即便只剩一个平声字,也不存在孤平的问题。

另外:

律诗中没有“孤仄”的概念。“孤仄”的概念只在对联中存在。类似问题在律诗中,都包含在拗句的范围。律诗中还有一种“拗式”叫,“三仄尾”。“三仄尾”在唐诗中出现的并不在少,并非偶例,对于“三仄尾”,应该能避则避,但不需盲目避之。

五、律句的变格法则

绝大部“准律句”的得出,都可以纳入到一套简易法则之中,极个别特殊的“准律句”属于特例,本文在后面单独论述,本节只论及普遍适用的原则。

1、总法则:

以“标准律句”为基准,“奇变,偶不变。避孤平、避三连尾”。凡按此法则变格的句式,都为“准律句”。

本法则与“1、3、5不论”的区别在于:

A、把七言的第七字、五言的第五字也一并纳入到“可变”的

“通则”之中,在“变”的同时考虑“避”,把“变化”与“拗救”纳入到同一过程中之中论述。扬弃“1、3、5不论”的孤立论述。这样就可以避免了“1、3、5不论”给人带来的疑惑。

B、把传统认为的两个基本句式:仄仄平平平仄仄、平平仄仄仄平平,视为标准律句变格后的“准律句”;将其纳入到单一的“通则”中讨论,避免了多重规则。

请注意!

a、本文中用括号:[

],括着的[●●]或[○○]是一个完整的音节,组合标准律句时,要把一个完整的“双音节”当成“一个独立的元素”来看。

b、双音节由两个平仄相同的字组成,如:[●●]。如果把“双音节”变成由两个平仄不同的字组成,如:[○●],就称为“拗”。拗在前边字上的称为:“奇拗”;拗在后边字上的称为“偶拗”。(在本文中,凡是见到在句子中,有括号:[

]括着的,如果颜色不相同,如:[○●]或[●○],此句就是“拗句”。颜色被改变了的地方就是“拗处”或“拗字”)

c、“奇变”:是指在一定条件下,允许“奇拗”;“偶不变”:是指无论何种情况下,都不允许“偶拗”。

2、避孤平:

在“偶不变”的前提下,能由“奇变”造成孤平的,只有唯一的情况,就是:由平声字收尾的七言标准律句中,第三字“拗”了,或由平声字收尾的五言标准律句中,第一字“拗”了。如下所示:

七言标准律句[●●][○○][●●][○]三字拗后:[●●][●○][●●][○](孤平句)

五言标准律句[○○][●●][○] 一字拗后:[●○][●●][○](孤平句)

出现孤平,一定要在本句中补救;这就是所谓的“本句拗救”。按法则,偶数位置上的平仄是不允许变动的,只能改变奇数位置上的平仄来补救。补救如下:

孤平句[●●][●○][●●][○]把五字改拗救三[●●][●○][○●][○](合律)

孤平句[●○][●●][○]改第三字改拗,救一:[●○][○●][○](合律)

这就是所谓的“一拗三救”(指五言诗)和“三拗五救”(指七言诗)之说。

从以上“拗救”后的句子中,反过来可以这样看:只要一个句子里有两个平声字紧挨在一起,此句就不会犯孤平。有些书中,对“孤平”的定义并不准确,只要记住本文的概念就不会错了。犯了孤平一定要在本句救,本句不救就没得救了!

请注意!

仄声字收尾的句子不存在“孤平”一说,在仄声字收尾的句子里,即便句中只剩下一个平声字也不犯孤平。

3、避三连尾:

“三连尾”包括“三平尾”、“三仄尾”。特别是“三平尾”在律诗中绝对不可出现。“三连尾”可以视为,由“标准律句”末尾的字拗了所造成。本句拗救如下:

七言三仄尾:[●●][○○][●●][●]改五字平仄救[●●][○○][○●][●](合律)

七言三平尾:[○○][●●][○○][○]改五字平仄救[○○][●●][●○][○](合律)

五言三平尾:[●●][○○][○] 改第三字平仄救 [●●][●○][○](合律)

五言三仄尾:[○○][●●][●] 改第三字平仄救 [○○][○●][●](合律)

格律诗中,七言标准律句,第一字和第五字可以“拗”;五言标准律句,第三字可以“拗”,其它奇数位置上的字需要“拗”时,有时需要“联动”另一奇数位置上的字一起“拗”,才能避开“孤平”和“三连尾”;只有避开了“孤平”和“三连尾”的变格句,才是可以被接受的句子,这种联动关系就是“拗救”的本质。“拗救”的特点,则是以“拗”救“拗”。

对于仄声字收尾的标准律句:[○○][●●][○○][●]或

[●●][○○][●],因为是仄声收尾;故,没有“孤平”的问题。这种标准律句在变格时,只需避开“三连尾”即可。这种仄声收尾的标准律句:七言的,一、三、五通常可不论;第七字拗时,必须联动第5字跟着拗,以避“三平尾”;五言的,一、三通常可不论;第五字拗时,必须联动第三字跟着拗,以避“三平尾”。

(用“奇变”法则,变格出的句子,只要不犯“孤平”和“三连尾”,都是可以被接受的,像五律中只剩下一个平声或仄声字的句子,因不犯“孤平”和“三连尾”,则属于可救、可不救的句式。)

以上便是律句变格的“通则”。由“标准的律句”按此通用规则变格出来的句子,即便其中有拗处,都是“准律句”;都算是“合律”(可救,可不救的“小拗”句,本文中算合律)。

如果要使格律做到更完美,尽管有些变格出来的“小拗”句可免强被接受,作者还是可以进一步地采用“对句拗救”的办法,使作品的格律从整体上更严稳。后面还会专门讨论“对句拗救”。

请记住!

组合律句时,尽量不要让律句中的平仄,出现较严重失衡的情况。这也是用律的一个遵循原则。由于“标准律句”只有平声和仄声收尾的两个句式,组成句子的规则又非常地简单,初学格律的朋友只需记住法则:“以标准律句为基准,奇可变,偶不变。避孤平、避三连尾”,即可任意地组合“律句”了!此法则需加以练习,方得领会。按法则练习,最多用一天时间便可熟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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