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婚姻法律制度里的法理学

谈谈个人理解,婚姻和法律。

我的讲述是以一个猜测开头。我的一个猜测,猜测最原始的夫妻组合,可能是占有欲,也就是,你只可以和我睡觉、生孩子,你只可以照顾我、我生的孩子。这种占有欲既是情感上的依赖,也是现实的利益考虑,人类的情感是需要反复的互动的,现实的利益考虑则更加实际,没有太多的择偶机会,或者说频繁换偶的成本太高。

在中国台湾地区,有一条法律几乎成了格言:民事,法律所未规定者,依习惯,无习惯者,依法理。婚姻是典型的民事,如果法律没有规定,则依习惯,没有习惯的,则依法理,这里的习惯,大概可以连接上我前面讲的猜测。

如果久而久之,男女双方的结合成为现实中的一种合作方式,那么,就会产生这种模式的一般规则,这就是习惯在发生作用,两个人结合的时候,需要什么条件,符合哪些要求,需要完成哪些仪式。

从普遍发生到形成一般规则(习惯),已经是一种进步,但是,这种进步无法满足人际交往的普遍、复杂的要求,那怎么办,接着,就是规则的细化。

这一细化,需要一个前提,那就是需要一个权威,一个强力的意志,使得所有人都必须服从,不服从就要受到惩罚。最初的惩罚在今天看来,是野蛮的、粗暴的,但是,我们好像也可以从惩罚中看到刑法的影子,是的,法律的最初样貌,可能就是刑法、刑罚。这里就不多讲刑法的起源了,还是回到婚姻法律。

权威建立后,就需要对婚姻法律制度进行细致的规定,比如年龄、财产、生育等各个方面。我在这里着重讲两点,结婚和离婚。结婚,是为了宣示独占,因此,结婚的仪式是必需的,并且这种仪式是公开的,宣布某个重大的事项,另外,结婚后的言谈举止、衣着服饰都是有要求的。离婚,也具有一定的仪式要求,放在中国古代,那就是一纸休书。放在今天,结婚要办证,离婚也要办证。

铺垫了这么多,法理学在哪里,法理是什么。别急。1、人的结合,是人类的天性使然,是情感和物质的结合。2、婚姻法律制度的发生,是习惯的累积,是对社会现实的一种认可与规制。3、婚姻法律制度的细化与清晰,是从一个权威、强力意志开始的,我们可以把这个权威理解为团体的意志、首领的意志,或者直接就是国家意志。4、男女结婚与离婚都要一定的仪式,这就是公信。5、公信被怀疑怎么办,那就需要公示,公示的最好方式,就是登记,登记结婚、离婚。

我想在这里解释一个问题,为什么现在,现代社会,是普遍结婚的,因为婚姻是相对稳定的两性关系,而两性关系的建立、发展、存续,能够接受的最好的社会安排。这种安排,不是某一个人说了算的,因为规则的形成经历了太长的时间,以至于想违反规则甚至改变规则,都需要付出沉重的代价。婚姻法律制度,是功利的选择,是通过法律对社会进行有效控制的手段,而且,就像鸡生蛋、蛋生鸡这个问题一样,究竟是人类选择了夫妻制度、一夫一妻制度,还是被迫接受这种制度,已经很难说清了。

有开始,就有结束,既然可以建立,那么就应该有终止。婚姻制度,需要对结婚进行安排,也同样需要对离婚进行规定。

怎么样就可以离婚了,商量好的可以直接去民政局办离婚证,商量不好的去法院。

直接去办理离婚证,是法律对个人自由意志的尊重,你来,我给你办,要结婚证给结婚证,要离婚证那就给离婚证。这是法律对两个人的不限制,既然要分开,并且两个人都同意,那就分开吧,法律干嘛硬要两个互相嫌弃的人在一起呢。

不直接去办离婚证,一个想离,另一个不想离,这下糟了,法律的规制,有点失灵了。当初两个人结婚,是两个人都同意的,现在一个人要离婚,另一个人不想离婚,怎么办。

从个人角度出发,每个人都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想离婚,可以,给法院一个合适的理由,给不了,那就不判离。从法律对社会的控制出发,那就需要制定一套规则,识别哪些是可以判决离婚的,哪些是不可以的。

关于是否判决离婚,法律圈子里经常玩笑地说:判离婚,没错,不判离婚,基本上也没错。是的,非要法院判定两个人是否应当离婚,真是太为难法官了。

你说你,结婚的时候不问问法官,该不该结婚,离婚的时候请求法官判你们离婚,你觉得法官该不该判你们离婚?

好了,你觉得,这三个字学问大了,你觉得你们该离婚了,们怎么办?你为什么只考虑你,不考虑们。

法律规定了离婚自由,可,自由也是受到限制的,结婚是双方同意,去法院请求判决离婚,就是否定了另一方的意志。你说分开就分开,那我多没面子。

因此,对请求离婚的限制,就是法律刷存在感的一种表现。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可以,你给法官一个合适的理由。这个合适的理由翻译成法律语言就是:可以判决离婚的法定情形。也就是说,打动法官的,不是眼泪,而是,你符合判决离婚的法定情形。

一种不值得鼓励的法定情形:反复去法院起诉,要求判决离婚。

一种值得鼓励的情形:向林律师咨询离婚事宜,请按时付费。

还有:免费免谈,我不想听一个字。付费,是为了保密、耐心、情绪而付费,才华方面,不值一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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