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级教师说| 常生龙:惩戒育人的尺度与温度

作者简介:常生龙,上海市特级教师,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副院长 ,曾获“全国教育改革创新管理贡献奖”、《中国教育报》“2012 年度推动读书十大人物”。

教育部印发的《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自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规则》明确教育惩戒是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保障和规范学校、教师依法履行教育教学和管理职责的重要手段,并首次以立法方式规范教育惩戒权的行使,为解决多年来困扰学校和教师“不敢管、不能管、不愿管”的问题提供了法治保障。
前些日子,某教育刊物就“教育惩戒的困境与破局”征集专家观点,拟对这一话题进行专题策划。杂志的编辑给我提出了4个问题,下面是相关的问题以及我的回答,现发在这里,以求教于方家。
1.您如何看待教育惩戒?
惩戒是对学生进行教育的一种方式,是在学生的行为和思想偏离了方向情况下所实施的教育举措。青少年时期的学生,身心还都处于不断发育、不断完善的阶段,他们的心智还不够成熟,在一些事情的处理上容易出现偏执、冲动等现象,在常规的教育不能发挥有效作用的情况下,惩戒是促使他们深刻反思、引导他们回归到健康成长的道路上的必要教育举措。
2.您认为我国中小学教育惩戒存在哪些现实困境?形成这些困境的原因分别有哪些?
中小学教育惩戒面临的现实困境,一是学生家长和社会对教育惩戒的认识不一致。很多家庭的孩子都是独生子女,平时在家里都会掌上明珠,一家几代人都将其视为宝贝,含在嘴里怕化了,捧在手里怕摔了,自己都舍不得批评教育,怎能容忍他人对孩子实施教育惩戒?在当下自媒体高度发达的时代,孩子在校园里出现的任何事情,都会被无限地放大、快速地扩散,孩子身上发生的事情又很容易赢得社会各界的同情,往往出现舆论一边倒的情况,让很多学校和教师不敢行使教育惩戒权。二是在实施教育惩戒出现争议的时候,缺少相应的法律支撑。尽管今年3月1日教育部出台了《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将教育惩戒纳入了法治的轨道,迈出了非常重要的一步,但我们也要清晰地认识到,上述规则还仅仅是部门规章,主要是对教育系统学校、教师、学生等在教育惩戒中的行为进行的规范,还不是涵盖学生家长、社会各界等普遍使用的法律,而教育惩戒出现争议,往往不在教育系统范围之内,多是学生家长发起,社会各界、自媒体等推波助澜。在缺乏相关法律规范的情况下,学校和教师都面临着巨大的压力。三是相关部门在处理教育惩戒争议中,往往采取息事宁人的态度,对教育系统的学校、校长和教师苛责较多,不能一碗水端平。当争议出现的时候,学生还是未成年人需要保护,家长和社会没有相关的法律条款予以约束,相关部门也没有对他们的执法权,就只剩下学校和教师是自己管辖的,处置起来比较方便,所以只要在教育惩戒中出现一点瑕疵,学校和教师就有可能成为处置的对象,这极大地束缚了学校、教师在教育管理方面的手脚。
3.如何突破上述困境?
要突破上述困境,必须加快教育惩戒立法的步伐。或修订现在的《教育法》,在其中增加教育惩戒的内容,或单独设立教育惩戒法规,对学校和教师、学生和家长、社会各界以及媒体等的行为进行全面的规范,让各方都明白处置此类问题的边界,知道那些事情是可以做的,那些事情是不能触碰的。
4.您对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有何建议?
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首先,必须明晰价值判断,明确教育惩戒是促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自身错误的教育行为,而不是对他的一种惩罚。教育惩戒的目的是育人,是为了促进学生更好地成长,不是给学生贴标签,将其分为三六九等。其次,实施教育惩戒不能对学生造成伤害。惩戒最突出的特点,就是学生的身心健康不会受到损伤,是为了促进学生自省,让他们在今后的道路上不再犯类似的错误;惩罚往往导致学生身心方面的伤害,导致学生对教师、对学校、对教育方式的反感和抗拒。在班级里当着全班同学的面惩罚某个学生,对学生长时间罚站、要求学生罚抄作业等等,都是教师要特别避免的。再次,教育惩戒要有温度。《规则》已经给出了学生出现哪些不当的学习行为时,教师可以对其实施教育惩戒,尽管有了惩戒的“尺度”,在具体实施的过程中,还是要有“温度”,要充分意识到惩戒不是教育的法宝,是常规教育效果不佳的情况下的辅助教育方式,要充满爱心地对待每一个学生,即便在必须要实施教育惩戒的情况下,也要充分考虑学生的身心发展特点,选择适当的教育环境和惩戒举措,引导学生树立规则意识和责任意识,让学生充分感受到教师对自己的关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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