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2019年10月21日前的非法放贷不以非法经营罪定罪
来源丨网贷之家
2019年1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旗下《人民法院报》发布《的理解与适用》(以下简称“《理解与适用》”),对此前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和司法部于2019年10月21日联合下发且在该日开始施行的《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简称“《意见》”)的理解与适用予以明确。
《理解与适用》特别明确《意见》的时间效力问题,指出“行为人非法发放贷款在《意见》施行前,收回本息在《意见》施行后的,应当认定为'本意见施行前发生的非法放贷行为’。行为人在《意见》施行之前、之后均有非法放贷行为的,只能对施行后的行为适用《意见》相关规定定罪处罚”,即2019年10月21日前非法放贷,不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但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中“国家规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办理。
据了解,《理解与适用》的三位作者,其中朱和庆身份为最高人民法院邢三庭副厅长;周川身份为全国审判业务专家、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审判长、二级高级法官于泓,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审判长、三级高级法官;李梦龙身份为最高人民法院扫黑办法官。
以下为朱和庆、周川和李梦龙的文章《的理解与适用》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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