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的'权利滥用'?

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的'权利滥用'
禁止权利滥用是民法领域一项重要原则,知识产权的专有垄断性要求权利行使更应当有所限制,商标法对诚实信用原则的纳入,彰显了知识产权领域对权利滥用、恶意诉讼的规制。本期干货小哥就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权利滥用的认定相关问题整理了相关裁判规则和权威观点,供读者参阅。
裁判规则
1.当事人恶意取得、行使商标权并主张他人侵权的,构成权利滥用——指导案例82号:王碎永诉深圳歌力思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银泰世纪百货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案例要旨:当事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扰乱市场正当竞争秩序,恶意取得、行使商标权并主张他人侵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以构成权利滥用为由,判决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号:(2014)民提字第24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第16批指导性案例
2.恶意取得、行使商标权并主张他人侵权,构成权利滥用——陈伟忠诉广东天池茶业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市天池众福茶业有限公司、上海道轩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案例要旨:当事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扰乱市场正当竞争秩序,恶意取得、行使商标权并主张他人侵权,人民法院应当以构成权利滥用为由,判决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对于在先权利的认定,应适度从宽解释其范围,降低以不正当手段抢注商标的证明要求,以便在先权利人依法制止商标抢注,体现商标注册应有真实使用意图的精神,彰显人民法院遏制恶意抢注、囤积商标行为的司法导向。在特定民行交叉纠纷的解决中,应强化民事诉讼的引导作用,发挥司法的能动性,对于确属恶意抢注商标且不实际使用的行为,在民事侵权案件中不予保护,并在判决中对其取得商标的不正当性和效力给出明确指引,以便行政机关及后续的行政诉讼案件依照判决意旨进行合理认定,有效协调和衔接民事程序和行政程序,实现公平与效率,及时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案号:(2018)粤民终310号
审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19年第6辑(总第136辑)
3.有权请求保护著作权也不得滥用权利——海南高院判决黄某诉海商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案例要旨:著作权法上的人身权不同于民法人身权之个人名誉,主张著作权侵权赔偿不同于取得报酬权。有权请求保护著作权也不得滥用权利。
案号:(2014)琼知民终字第1号
审理法院: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5年05月28日第6版
4.认定专利侵权诉讼中权利滥用时,法官应适当运用诚实信用原则,对权利行使的主观心态和行为性质作出正确判断——湖北高院判决邱则有诉大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案
案例要旨:针对同一被控侵权产品的同一技术特征,权利人先后采用多个权利要求进行保护。法官应适当运用诚实信用原则,对权利行使的主观心态和行为性质作出正确判断,从而对专利权利滥用进行有效规制。
案号:(2010)鄂民三终字第69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1年08月25日第6版
权威观点
 
1.问题专利中的权利滥用
 
“问题专利”语出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2003年发布的《促进创新:竞争与专利法律政策的适度平衡》,用于指代那些很可能无效的,或者权利要求很可能过宽的专利。在我国,“问题专利”也不同程度地存在。其原因有制度、操作方面的根源:从专利授权制度来看,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只是进行形式审查,不进行实质审查;发明专利虽进行实质审查,但鉴于专利文献的庞杂性、专利审查员个人素质、专利审查时间等方面的影响,一些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的专利也获得了授权。“问题专利”之存在,从后果上而言,一方面使“问题专利”人不当获利,另一方面也对社会公众自由使用公共知识造成了阻碍,支付了创新的额外成本,故“问题专利”之司法规制旨在矫正此种利益不当失衡之状态。
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以“问题专利”作为权利基础主张权利的现象也不鲜见。我们认为,以不符合授权条件的“问题专利”主张权利的,形式上为权利之行使,实质则不具有正当性,构成权利的滥用。鉴于法院专利侵权纠纷审理不涉及专利的无效审查,导致专利侵权纠纷审理中往往因涉及“问题专利”的无效审查而中止专利侵权纠纷的审理,为避免诉讼中止时间过长、及时稳定当事人的权利状态,可以通过现有技术抗辩的适用,对“问题专利”的滥用问题进行规制。鉴于现有技术抗辩另有章节进行专门的探讨,此处不再展开。
值得注意的是,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主要利用“问题专利”进行诉讼或以诉讼相威胁以牟利的现象。原告采取的策略是将某一行业的现有技术,或者在现有技术基础上稍作改动,通过撰写权利要求的技巧,衍生出很多不同的技术方案而申请大量的专利,而每一项专利又罗列超乎寻常多的权利要求,造成他人只要在这个行业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就不可避免会侵犯其所谓的专利。在提起诉讼时,往往同时指控被告侵犯其数个专利,多项权利要求,即便在诉讼中,一项专利或者一项权利要求被宣告无效,原告还可以依据其他专利或者权利要求继续主张权利。而法院虽然发现专利授权可能存在问题,但由于对专利权审查范围有限,一般只能要求被告通过无效程序来进行救济。这样,被告就陷入了旷日持久的纠纷之中,往往不堪重负,不得不进行妥协。我们认为,这种现象其实是典型的专利权滥用。在司法上,除了引导当事人进行现有技术抗辩之外,还应当在审理程序、权利要求的解释、滥诉反赔制度等方面积极探索对策。在现有专利保护体制下,专利法官应提高自身的审查判断能力,参照已有规定,根据个案案情,依据对专利权稳定性的判断,适时、积极地作出处理。
(摘自:沈志先主编:《知识产权审判精要》,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166~167页)
2.商标权的滥用
所谓商标权的滥用,是相对于商标权的正当行使而言的,它是指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在行使其权利时超出了法律所允许的范围或者正当的界限,导致对该权利的不正当利用,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商标权在现代社会所具有的重要的经济意义,使得它容易被权利人不正当地加以利用,破坏正常的市场竞争。享有商标权并不意味着权利人可以滥用其商标权。按照制止权利滥用理论,权利的行使,必须有一定的界限。超过正当之界限而行使权利,即为权利之滥用。而权利滥用为侵权行为之一种。滥用权利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其主要特征就在于行为人行使权利时选择了有害于他人的方式行使权利,违反了权利设定的社会目的。商标权的滥用实质上是商标权的非法扩张。商标从权利的地域范围、客体和保护力度三个方面在不断地扩张,强化商标权的效力是商标法发展的合理趋势。这种趋势是在法律的范围内合法地展开的,并非是权利滥用的结果。商标权的滥用与商标权效力的正当扩张是不能相提并论的。比如将自己的商标使用于非核准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和服务上,即超过核准商标使用的商品和服务范围使用商标,就不是商标的正当使用,而是一种商标权滥用行为;这种滥用行为是商标权的非法扩张,可能产生侵犯其他商标权人的商标权的情形,这就不符合商标的基本功能——保护商标对产品或服务来源的正确区别。另外,商标权利的滥用,还表现为故意变形或组合使用自己注册的商标造成与他人的著名商标相同的效果,以便搭上著名商标的“便车”。滥用商标权,一则违背了设立商标权的法律目的,破坏了商标法律秩序;二则可能导致了商标所标示的商品和服务的提供主体或来源的混淆,损害了消费者的合理选购商品、服务的选择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三则可能导致了商标权与商标权的形式上的冲突,产生商标权人侵犯他人商标权的损害后果。对于商标权人的这些滥用商标权的行为,各国除了利用民法中的“权利滥用禁止原则”来制止外,在商标法中也进行了相应的规定。
(摘自:官玉琴等著:《知识产权管理》,厦门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246页)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
第七条 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
第七条 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商标管理,制止欺骗消费者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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