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财税的几点问题

建安财税实操问题集

专注为建筑财务人员解决实操问题。
公众号

一、建筑业概述

1.定义

建筑业指从事建筑安装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以及对原有建筑物进行维修活动的物质生产行业。

2.分类

房屋和土木工程以及桥梁工程建筑业;

建筑安装业;
建筑装饰业;
其他建筑业;
3.特点
(1)生产的流动性
企业生产人员和机具,甚至整个施工机构,都要随施工对象坐落位置的变化而迁徙流动,转移区域或地点;这决定了建筑业经常涉及异地经营、预缴税款的问题。
(2)生产的单件性
由于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功能要求不同,所处的自然条件和社会经济条件各异,每个工程都各有独特的工程设计和施工组织设计,产品价格也必须个别确定并单独进行成本核算。
(3)生产周期长
较大工程的工期常以年计,施工准备也需要较长时间。因此,在生产中往往要长期占用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资金,一般难以在短期内提供有用的产品。

二、建筑业核算成本

1.政策依据:
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财会〔2013〕17号)
第十二条 建筑企业一般按照订立的单项合同确定成本核算对象。单项合同包括建造多项资产的,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合同分立原则,确定建造合同的成本核算对象。为建造一项或数项资产而签订一组合同的,按合同合并的原则,确定建造合同的成本核算对象。
第二十五条 建筑企业一般设置直接人工、直接材料、机械使用费、其他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等成本项目。建筑企业将部分工程分包的,还可以设置分包成本项目。
直接人工,是指按照国家规定支付给施工过程中直接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工人以及在施工现场直接为工程制作构件和运料、配料等工人的职工薪酬。
直接材料,是指在施工过程中所耗用的、构成工程实体的材料、结构件、机械配件和有助于工程形成的其他材料以及周转材料的租赁费和摊销等。
机械使用费,是指施工过程中使用自有施工机械所发生的机械使用费,使用外单位施工机械的租赁费,以及按照规定支付的施工机械进出场费等。
其他直接费用,是指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材料搬运费、材料装卸保管费、燃料动力费、临时设施摊销、生产工具用具使用费、检验试验费、工程定位复测费、工程点交费、场地清理费,以及能够单独区分和可靠计量的为订立建造承包合同而发生的差旅费、投标费等费用。
间接费用,是指企业各施工单位为组织和管理工程施工所发生的费用。
分包成本,是指按照国家规定开展分包,支付给分包单位的工程价款。
2.《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科目设置
(1)主营业务收入
(2)其他业务收入
(3)主营业务成本
(4)其他业务成本
(5)合同履约成本
(6)合同履约成本减值准备
(7)合同取得成本
(8)合同取得成本减值准备
(9)应收退货成本
(10)合同资产
(11)合同资产减值准备
(12)合同负债

三、涉税问题

异地施工预缴税款
1.增值税

根据《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相关规定: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计算公

  (一)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 9%)×2%;
  (二)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 3%)×3%。
  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

2.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
(1)实行总分机构体制的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应严格执行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建筑企业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下同)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应汇总到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由二级分支机构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的办法预缴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
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汇总纳税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汇总计算的企业所得税,包括预缴税款和汇算清缴应缴应退税款,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各分支机构根据分摊税款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50%由总机构分摊缴纳,其中25%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25%就地全额缴入中央国库或退库。具体的税款缴库或退库程序按照财预[2012]40号文件第五条等相关规定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
(3)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3.劳务派遣与劳务外包

(1)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再由其用工单位向派遣机构支付一笔服务费用的一种用工形式。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发生于派遣劳工与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之间,要派企业向劳务派遣机构支付服务费,劳务派遣机构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例:我公司没有工人,找劳务公司派来10个工人,按月支付劳务公司费用。
(2)劳务外包
对于企业而言,就是把人事管理的部分或全部工作外包给一个服务机构来完成,叫做劳务外包。即:企业根据自身在生产过程的实际情况,把非核心的、辅助性的、季节性强的、不定期性生产的生产环节或是生产线外包出来,由承包公司负责组织人员按计划和指标进行生产。
例:我公司要平整场地,找了一家劳务公司包干,支付了劳务公司费用。
(3)劳务派遣与劳务外包区别:
  • 法律适用不同,劳务派遣适用劳动合同法;劳务分包适用合同法。

  • 管理主体不同,劳务派遣中的员工,由用工单位直接管理;劳务分包中的员工由承包方直接管理。

  • 合同标的不同:

    劳务派遣的标的是“人”劳动力;劳务分包的合同标的是“事”,劳务成果。

来源: 明法度财税通,图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觉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删除。

(0)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