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制室的可居留性
第十三条:控制室或机柜间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不满足国家标准关于防火防爆的要求。
如果能够做到这一点,在火灾、爆炸事故中,能有效地保护控制室内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控制室及机柜间内重要自控系统、设备设施的安全,至少能够减少事故的损失,减少人员的伤亡。
尽管不能主动地减少发生爆炸的可能,减轻事故后果也是很有意义的,至少事故的等级可以下来了。
临沂金誉石化有限公司 “6·5”罐车泄漏重大爆炸着火事故,控制室的墙体在爆炸事故中倒塌,墙体垮塌后继就发生了人员死亡的后果,设计没有按照防爆进行设计,墙体材料施工也未严格按照设计进行施工。
其实,宜宾恒达科技有限公司发生重大爆炸着火事故也和这个有关,设计单位没有设计控制室,而设计的分析室也是人员集中的场所,与二车间防火距不足且面向具有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设计了玻璃窗户。
这种设计就为事故后果扩大提供了便利。
因此,《石油化工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的5.7.1条款就规定了控制室防爆的要求。
《建筑设施防火规范》(GB50016-2014)的3.6.9和3.6.8条款也对控制室的防爆问题进行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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