虹野:教师工会如何保护教师权益

虹野:教师工会如何保护教师权益?

文/虹野

据华商报报道,陕西榆林刘官寨中学是一所公立全日制学校,在校学生226人,教师30人。今年10月,新调任的校长推出了新的考勤制度,教师上班签到时间为早上6时40分,下班签退时间为晚上10时。对此,校长称,改变作息时间是为了提高教学质量,“老师们以前散漫惯了,必须加强管理。” 当地教育局回应,老师待在学校主要是出于学生安全考虑,待在学校不一定就在工作,学校有宿舍,教师也可休息。

教师在学校超过了15个小时显然是不合乎情理的,看到这则消息的时候第一反应就是想到了《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如若要延长劳动时间则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而刘官寨中学延长了教师5个多小时,若加上早签到一个小时20分钟,意味着每天教师增加劳动时间7个多小时,这很显然违背了《劳动法》。

这里本人不想“歌颂”这位校长是多么“高尚”,也不想批评该校长不懂劳动法,我只想说的是该校的教师工会干什么去了?即便是学校是为了提高教学质量而延长劳动时间,这也需要工会来和教师协商,即便是工会协商后教师都同意延长7个多小时的劳动时间,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像这种以提高教学质量为借口,不仅仅不提劳动报酬的事情,还直接把教师放到“祭坛”上当做了“牺牲品”,大有不从者“师德”不合格之势。

这种肆意增加教师劳动而不给报酬的事情在大、中小学都普遍存在,比如高校在修改教师岗位职责的时候,会通过提高科研分来增加教师科研任务,事实上延长了教师的劳动时间,但是教师却得不到相应的报酬,甚至如若不能及时完成其科研任务:如未在CSSCI期刊上发表足够的文章或争取到级别足够高的项目,则会被罚款。而中小学则更多的是延长教师的劳动时间进行以提高教学质量为名进行应试教育,其报酬则依据成绩发放,如若成绩排名靠后甚至会被罚款。像这些明显侵犯到教师利益,给教师身心带来极大伤害的行为却没有一个力量去制衡。高校和中小学过劳死现象频发,不仅仅没有引起社会对教师劳动权益的关注,反而被美名其曰为甘心“奉献”为教育而“牺牲”。难道我们不应该保护我们这些甘心“奉献”的人,让他们的生命更健康些吗?

这里我不批评大中小学校的校长们,他们想花更少的钱让教师做更多的事情是他们的职务所决定的,仅仅靠一两个校长“良心发现”是改变不了教师们恶劣的劳动环境的,此时以保护教师权益的为己任的教师工会是不是应该站出来说句话了呢?难道我们真的让教师们按照校长们的意图为提高教学质量而“牺牲”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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虹野    中华教育改进社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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