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人说税:扶贫捐赠税收优惠不同税种间的异同要清楚

2019年以来,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连续联合印发了《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49号)和《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55号),对企业符合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同时对纳税人扶贫货物捐赠予以免征增值税,支持脱贫攻坚。在实务中,因为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制度体系的不同,纳税人扶贫捐赠行为享受这两项税收优惠政策,要特别注意其中的异同。一是税收优惠对象存在差异。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的扶贫捐赠支出的,是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单位和组织。而扶贫捐赠免征增值税的对象限于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二是扶贫捐赠方式要求不同。可据实扣除的扶贫捐赠支出,只能是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的对外捐赠,直接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捐赠支出不得税前扣除。而免征增值税的扶贫捐赠,可以是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进行的捐赠,也可以是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对于直接捐赠的,可以免征增值税,但在企业所得税前不能据实扣除扶贫捐赠支出。三是扶贫捐赠标的不同。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的扶贫捐赠支出,既可以是商品、货物,也可以是资产和服务,扶贫捐赠免征增值税的货物只能是纳税人自产的、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四是政策适用期限一致。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仍然可以继续适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于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在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已发生的符合免征增值税条件的扶贫货物捐赠,可追溯执行上述增值税政策。对于企业在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已发生的符合据实扣除的扶贫捐赠支出,尚未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部分(超过年度利润12%未扣除的部分),可予以扣除;当年已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不再予以调整。五是免征增值税可追溯退库。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在2015年1月1日后已征收入库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或者办理税款退库。已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办理免税。无法追回专用发票的,不予免税。六是“目标脱贫地区”一致。包括83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新疆阿克苏地区6县1市享受片区政策)和建档立卡贫困村。各地“目标脱贫地区”具体范围,由当地扶贫办公室明确。项目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免征增值税享受优惠对象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单位或组织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捐赠方式公益性捐赠公益性捐赠或直接捐赠捐赠标的商品、货物、资产、服务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适用期限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追溯享受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实际发生可据实扣除的扶贫捐赠支出,尚未扣除的部分,可在当期扣除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已发生的符合免征增值税条件的扶贫货物捐赠,可追溯免税已征退税无已入库应免税款,可抵退目标脱贫地区包括83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新疆阿克苏地区6县1市享受片区政策)和建档立卡贫困村。链接:凡人划重点!间接或直接无偿扶贫捐赠免征增值税!凡人划重点!企业扶贫捐赠可所得税前全额扣除凡人说税:多项税收政策助力脱贫攻坚凡人说税,税与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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