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一方不知道共同债务

《 民法典》对夫妻共同债务进行了明确规定,即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上面的法律条文“法言法语”不容易理解,实际上其表现的是两层意思:

其一,如果该笔借款丈夫签字,且借款金额没有超出日常生活的需要,比如只借了二三万元,那么妻子即使没有签字,人民法院也可以认定其为夫妻共同债务。

原因是这笔钱即使妻子不知情,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但只要两口子没离婚,还在夫妻关系存续期内,那么,夫妻之间具有相互家事代理权,丈夫借的这笔钱又在日常生活所需范围内,他就可以行使代理权,代理妻子,人民法院当然会认定两口子共同具有还款义务。

第二种情况是,丈夫借的这笔钱数额较大,比如是二三十万元甚至更多,而一个正常家庭,如果没有购房购车,家庭成员没有生病需要大额款项,借条上妻子没有具名,也不认可这笔钱,那么,丈夫的借款就超出了家事代理权限,因为一个正常家庭没有特殊情况不可能需要花费巨款,妻子又不认可这个借款,这时,出借人如果认为妻子应该还钱,法院是不支持出借人请求的。

但是,如果出借人能够拿出证据证明丈夫借的这笔钱,用于了夫妻俩人的家庭共同生活,比如借钱用于孩子上学,用于买房买车夫妻共同使用,或者是借钱用于夫妻俩人的生意投资或经营活动,那么,妻子仍然需要承担还款责任,而且这个还款责任还是无限的,即,啥时候还清,啥时候妻子才不承担这笔借款的全部责任。

不过,其中还有两个小细节,妻子也要注意。

因为《民法典》没有对多少钱才算是“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进行明确界定,所以,这个数据一般根据当地的居民消费平均水平进行计算,比如,在贫困地区,家庭日常所需就可能低一些;如果在南方一些发达地区,日常所需就相对会高不少。

另外,对于借钱用于生产经营的界定标准,妻子也需注意。

比如,如果丈夫借钱背着妻子去搞了投资,妻子不知情,没有从中受益,更没有参与经营,那么,这笔借款妻子也不用承担责任。如果出借方主张妻子还款,那么,按法律规定,举证责任就在出借人一方,由出借人拿证据来证明妻子参与了经营,或者妻子从经营中受益,在证据成立的情况下,妻子才可能承担责任。

总体来说,《民法典》出台后,对一些民事责任规定得十分清楚,特别是夫妻共同债务,主要以借款是否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为重要界定标准。

大额借款如果妻子没签字、不知情、没受益,事后没有对借款进行追认,妻子一般不用承担责任,除非出借人能够拿出来证据证明妻子花了丈夫借的这笔钱,而且必须是出借人借出的这笔钱,妻子才可能承担责任。

今年出台的《民法典》有关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规定,目的是规范夫妻债务“共债共签”,即债权人出借资金时,如果要求夫妻共同还款,就必须要让夫妻双方共同签字,即使另一方没有在现场,也要通过微信等通讯手段获得另一方追认,否则,丈夫借钱想让妻子还款,就一定会非常困难。

但愿我的回答能够对你有所帮助。

此外,对于夫妻共同责任这个话题,小女子悟语用了3年时间专门进行过研究,并有实际操作经验,如果兄弟姐妹们有这方面的困惑和问题,可以私信我,小女子悟语愿免费进行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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