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可否因法院冻结基本账户影响其缴纳员工社会保险等理由申请对之解冻?

以下正文

裁判要旨

本案法院根据保全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公司名下案涉账户中的相应额度的存款,符合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被申请人提出冻结基本账户影响其向员工发放工资、缴纳员工社会保险等正常经营活动问题,可通过在执行实施程序中提出相关申请解决,执行程序中法院在整体冻结的状态下,根据实际情况审查、核实保障被申请人正常运营的基本费用,并准许其使用相应金额的资金。

案例索引

《首汽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等执行复议案》【(2021)京执复22号】

争议焦点

债务人可因法院冻结基本账户影响其缴纳员工社会保险等原因而申请解冻吗?

裁判意见

北京高院认为:人民法院进行财产保全,可以对被保全人的财产依法采取相应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本案中,北京二中院根据保全裁定,冻结广州瑞致公司名下案涉账户中的相应额度的存款,符合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广州瑞致公司提出解除对其基本账户冻结的请求,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广州瑞致公司提出冻结基本账户影响其向员工发放工资、缴纳员工社会保险等正常经营活动问题,可通过在执行实施程序中提出相关申请解决。鉴于首汽租赁公司与广州瑞致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进入执行程序,北京二中院在整体冻结的状态下,根据实际情况审查、核实保障广州瑞致公司正常运营的基本费用,并准许其使用相应金额的资金。综上,广州瑞致公司的复议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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