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案件中,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与行政处罚之间的区别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8年修订)》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违法行为人当场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法》(2017年修订版)第二十三条对应的(2021年修订版)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是指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要求违法行为人停止或者改正违法行为。

限期改正,是指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要求违法行为人在限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和限期改正虽然不属于行政处罚,但其仍是行政行为,属于行政命令的一种,相对人不服时,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二者虽然是在实施行政处罚时作出,但其行为性质不属于行政处罚,而属于对违法行为后果的消除,与行政处罚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含义不同。

行政处罚,是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依法所给予的法律制裁。《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版)》第二条规定,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而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对违法行为人发出的一种作为命令,是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的体现。

二是,内容不同。

行政处罚,是法律制裁,是对违法行为人的人身、财产、名誉的限制和剥夺,是对违法行为人的人身、财产、名誉的限制和剥夺,是对违法行为人精神和声誉造成损害的惩戒。

而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其本身并不是制裁,只是要求违法行为人履行法定义务,停止违法行为,消除不良后果,恢复原状。

三是,规制的角度不同。

行政处罚,是从惩戒的角度对行政相对人科以新的义务,以告诫违法行为人不得再违法。

而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则是命令违法行为人履行既有的法定义务,纠正违法,恢复原状。

四是,形式不同。

行政处罚的具体种类,主要规定《行政处罚法》(2017年修订版)第八条对应的(2021年修订版)第九条,新法修订后的种类有所扩大,主要包括以下六类: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而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因各种具体违法行为不同而表现不同,如停止违法行为、责令退还、责令恢复原状、限期拆除、限期办理等形式。

主要观点来源于:徐伟红、高文英主编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理解与适用·条文解读、案例分析、最新修改提示与执法风险提示》,中国法制出版社,2020年6月版,第306-30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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