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住房户口问题引发的居住权案件分析

原告张某和被告李某是表兄弟二人,李某是知青回沪子女。1997年的时候,原告和奶奶吕某,共同居住在本市某二村的一套共有住房内。当时的承租人是奶奶,户口包括了原告和奶奶吕某。当时,由于考虑到外孙李某户口回上海的问题,吕某通过家庭会议,决定同意被告李某户口迁进这个房子中。几年后,李某独自在上海租房工作、生活。

2006年的奶奶吕某去世,承租人变更为了原告张某。2008年,原告想把这公房的产权买下,产权人登记为自己一个人,而遭到被告的反对。被告提出要求作为房屋共有人,一起出资购买这套房屋。

原告找到本律师后,本律师代理原告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诉讼请求是被告李某没有居住权。庭审中,被告辩称自己是公房的户籍人口,所以享有居住权,如果购买自己也有一半的产权。

本律师提出的观点是,原告奶奶吕某当初是出于帮助外孙落户口的目的而让被告户口落户到系争房屋中。原告本人及奶奶吕某根本没有给被告居住该房屋的意思表示,并且被告也从未在系争房屋中居住。户口只是我们国家行政管理的手段,不必然导致对于房屋的居住权。房屋居住权属于不动产的用益物权,是民法范畴,和户口管理制度完全是不同领域。而且,被告在本市多年有地方居住生活,根本没有人剥夺过他的居住权利。故而,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没有居住权。

一审法院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被告没有居住权。被告不服,上述至中级法院,目前本案还在二审过程中。
最近消息,此案二审维持原判,原告获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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