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海淀市场监管局发布《教育培训行业广告发布重点内容提示书》
北京海淀市场监管局发布
《教育培训行业广告发布重点内容提示书》
近年来,教育培训行业发展势头迅猛,同时也暴露出诸多问题。本着服务辖区企业、净化广告市场、强化广告监管的原则,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市局的指导下,联合海淀区教委,出台“教育培训行业广告发布重点内容提示书”,提醒辖区内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及广告发布者在发布教育培训类广告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广告主身份真实、办学资质齐全、宣传内容不超出其经营范围或业务范围。
2、严禁烘托、渲染紧张氛围,故意造成学生或者家长的焦虑情绪。
3、严禁发布诱导家长将适龄儿童、青少年送入培训机构,取代义务教育的内容。
4、不得含有“最新通知”、“好消息”、“新政”等涉嫌诱导点击的描述,不得编造“自学考试即将取消”、“考纲变化”、“考试难度加大”、“学制延长”、“加考数学外”等政策变化用语。
5、严禁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如:保过、一次性通过、免学免考拿学历、双倍提升、短期突破高分、就业有保障、XX天速成、真正做到提分、XX天逆袭、高中生轻松本科梦等。
6、严禁明示或者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培训授课。如:命题组老师、阅卷组成员等。
7、严禁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1)广告中不得出现教师的名义或形象(包括演员扮演的教师);
(2)不得使用学员“现身说法”直接或间接作推荐证明,不得以学员的培训效果作推荐证明,不得从用户评价中挑选好的用户评价进行刻意展示;
(3)不得使用名师、名校、一线、升学率等字词进行宣传。
8、下列人员不能成为代言人:
(1)未使用过商品或者未接受过服务的;
(2)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
(3)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9、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公益广告除外。
10、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劝诱未成年人要求家长购买的行为,不得含有可能引发其模仿不安全行为的内容。
11、不得在教育培训类广告中出现贷款、学费分期等内容诱导招生。
12、严禁发布虚假内容欺骗、诱导受众,不得发布包含不符合考试制度及学制的内容、严禁贬低其它教育培训机构。
13、广告中表明附带赠送的课程、图书礼包等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
14、不得在培训机构内设班级名称中使用具有承诺性质的词语(如:保过班、一周提高**分班等)。
15、其它有损于青少年身心健康、涉及导向、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
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海淀区教育委员会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