屎尿淋头构成高空抛物罪吗

昨天芜湖市首例高空抛物罪案件一审宣判,某小区67岁的宋老伯被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8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链接:芜湖首例高空抛物罪案件,判了!
这是因一只酱油瓶引发的悲剧。宋老伯在法庭上痛骂自己“猪狗不如”,让笔者颇为感慨。
高空抛物罪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17个罪名之一。根据最高检发布的数据,今年一季度全国共有258人因触犯这些新增罪名被提起公诉,其中21人触犯了高空抛物罪,这些案件大都成为当地首例高空抛物罪案件。
据了解,这些获刑的高空抛物者有抛板凳、电脑的,有抛剪刀、铁锅的,有抛手机、水杯的,还有抛装有陶瓷碎片的垃圾袋的。与芜湖宋老伯抛酱油瓶险些砸到人的情况相似,各地被判刑者的行为都对他人的人身及财产安全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简单地说,就是威胁了公众“头顶上的安全”。
然而,现实中让很多居民义愤填膺的高空抛物,并不都属于安全问题,很多是属于恶心问题。比如去年芜湖儒林西苑小区的范女士在自家阳台的晾衣架上看到一只用过的避孕套;今年春节,本人擦洗厨房的窗户,居然在外窗台上发现几坨不知是人是畜的粪便!
更恶心的例子发生在成都。去年成都某工地的塔吊工人李某居然在高高的塔吊上脱裤排泄,屎尿从天而降,砸中在他屁股下面作业的三名工友。后来是公司出面进行调解,李某赔了对方4千多元。
联想到宋老伯在法庭上痛骂自己“猪狗不如”,两相比较,我觉得“猪狗不如”这个比喻,用在那些高空出恭、让人屎尿淋头的缺德鬼身上似乎更为恰当。
诸如此类对人身财产安全可能构不成威胁、但给他人带来精神伤害、给环境卫生和城市文明带来严重破坏的高空抛物,是否可以按高空抛物罪对那些缺德鬼进行惩处呢?
还是在成都,上个月某小区惊现有人经常往楼下投掷粪便。目击者称,这些粪便都是用塑料袋子装好,直接投掷到楼下,导致炸开的时候特别恶心,这位目击者已报警过三次了,结果却不了了之。
《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的第291条之二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对照法条不难看出,触犯高空抛物罪并非行为犯,而是情节犯;不是只要高空抛物就构成犯罪,而是必须情节严重。
在昨天芜湖镜湖区法院的庭审中,法官苦口婆心地教育宋老伯高空抛物的社会危害性,称如果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有可能构成其他犯罪,比如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个罪名最高刑可判无期徒刑和死刑。
法官提到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列在《刑法》分则的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而《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的高空抛物罪,是列在《刑法》分则的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这说明增设高空抛物罪所要保护的法益不是公共安全,而是社会公共管理秩序。从这个意义上说,高空抛物行为即便没有危及公共安全,只要对公共管理秩序造成损害,并且情节严重,同样可以以高空抛物罪定罪量刑。
当然,既然触犯高空抛物罪是情节犯,法官就应该根据情节、性质及危害程度综合评判,不能将触犯高空抛物当成抽象的危险犯去处理,一定要防止高空抛物罪被滥用。一些情节不太严重、但缺乏社会公德的行为,可能只是属于民事侵权或行政处罚的范畴,倘若一律都抓起来判刑,可能就有些过了。
前几天看张艺谋的老电影《有话好好说》,姜文雇赵本山天天在瞿颖扮演的女朋友家楼下高喊“安红,我想你”,不堪其扰的小区居民于是一盆盆地往下泼水,泼得姜文浑身湿透。小区居民的这种高空抛物行为,显然不构成高空抛物罪吧?
但,如果盆里装的不是清水,而是屎尿呢?
《凡夫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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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安徽银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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