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的阅卷方法(一)​:阅卷的目的

刑事案件的阅卷方法(一):阅卷的目的
阅卷和审查质证,是两个虽有交叉但又明显不同的环节。阅卷,是为了了解侦查机关、公诉机关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是什么,以及据以认定这些犯罪事实的证据是什么。在公诉案件中,侦查机关、公诉机关编织了指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构成犯罪的“网”,辩护律师则审查该“网”是否捕错了对象、是否牢靠稳固。阅卷就是读懂这张“网”的过程。
而审查质证,即审查证据、准备质证意见的过程。这个过程,是辩护律师重新推演、复盘整个案件侦查、破案、证据收集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并针对关键证据进行审查的过程。
办理刑事案件,不一定需要大智慧,但一定需要恰当的方法、持久的耐心和强烈的责任感。作为辩护律师,要为当事人把好证据关。把好证据关,既要“知己”,也要“知彼”。阅卷是“知彼”的过程,审查质证是“知己”的过程。
阅卷的目的,就是找出辩护的“靶子”,梳理指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分析指控所依据的证据。在这个过程中,辩护律师可按照自己的方式对全案的指控事实和所依据的证据进行重新梳理,也可以按照指控的逻辑进行梳理。不论采取什么样的方式梳理案卷材料,最终的目的,就是读懂指控的内容、了解案卷情况,为后期审查质证和确定辩护策略服务。
一、读懂指控事实
案件事实的真相,可以在会见时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了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是最了解事实真相的人。但刑事诉讼过程中,辩护律师审查的不仅是真相,而且是办案机关指控、查证的法律事实。决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与非罪的,也不一定是真相,但一定是法律事实。而展现法律事实的材料,就是办案机关侦查所得的案卷材料。
辩护律师通过阅卷,了解办案机关指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构成犯罪的法律事实。《起诉意见书》、《起诉书》所指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罪名,是公安机关、检察院,对侦查破案过程梳理、证据情况整理之后得出的结论性文件。《起诉意见书》、《起诉书》所认定的事实,就是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根据案卷材料所认定的法律事实。这个法律事实,是刑事诉讼中罪与非罪辩护的基础事实。阅卷的目的,就是读懂指控的犯罪事实,究竟是什么。指控的犯罪事实,是辩护律师对案件辩护的“靶子”,明确了指控事实,辩护才有针对性。
例如,在杨某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一案中,辩护律师阅卷后发现,办案机关指控的基本事实是:杨某在2017年X月期间,为了在其XX市国际花园XX号别墅顺利进行违建,找到装修施工的王某,商量装修加建别墅,并转账给王某19万元作为装修、物业关系费,为其别墅违建提供便利,王某向物业公司经理夏某行贿13万元,导致案发。
读懂办案机关指控杨某的事实后,辩护律师在后期审查质证、准备辩护意见时,就有相对明确的方向:王某是否贿送了钱款,王某贿送的钱款与杨某有何关系,杨某有没有指使王某向夏某贿送钱款,在案证据能不能证明杨某指使王某贿送钱款的行为等。
二、梳理案件逻辑
每一个刑事案件的案发、侦查、破案过程,都有一定的时间顺序和逻辑顺序。辩护律师通过阅卷,梳理侦查的逻辑、破案的过程,可以迅速了解案发过程的脉络主线,便于辩护律师迅速掌握全案犯罪事实和证据材料情况。
例如,在施某涉嫌抢劫罪一案中,施某被指控入户抢劫并在抢劫过程中导致被害人死亡。辩护律师遵循侦查的逻辑,梳理出整个案件发生、侦破的过程。
1、2018年12月31日,证人赵某发现被害人死于出租屋内,赵某和房东一起报警。警方到达案发现场,进行现场勘验检查,提取物证,将物证送到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
2、2019年1月1日,警方的“呈请拘留报告书”中记载“现场勘查提取物证送检比中嫌疑人施某”。
3、警方找到出租屋房东、证人赵某、被害人家属等进行调查询问,同时发布悬赏通缉令,通缉具有重大作案嫌疑的施某,并到施某的户籍地展开抓捕行动。
4、几个月后,警方顺利将施某抓获归案,施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于2018年12月29日将被害人杀害的案件事实。
5、将施某的口腔擦拭子与现场提取的物证进行生物成分比对,发现案发现场烟蒂与毛发的生物成分与施某的生物成分STR分型相同。
按照这样的逻辑顺序,梳理案件发生、侦破的过程,辩护律师可以知道案件的主要事实、证据和侦破逻辑,较全面了解案件情况,迅速对全案证据材料有整体把握。
三、审查证据状况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定罪量刑,诉讼证明标准必须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也规定“证据裁判原则”: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辩护律师阅卷的重要目的,就是审查证据状况。办案机关指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所依据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如果证据不充分,则犯罪事实不清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罪名就不成立。
四、简化案卷材料
随着法治化程度提高、证据裁判意识普及,案卷材料会越来越多。尤其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传销活动案件、网络诈骗案件等群体性案件,该类案件被告人人数众多、被害人人数众多、犯罪事实数量众多,案卷材料中合同资料、银行流水等证据的数量也非常庞大。全案案卷材料的数量动辄几百卷,阅卷的难度是比较大的,辩护律师需要有正确的阅卷方法,才能快速高效。
辩护律师的阅卷过程,要像读书的过程,将一本书读薄,将全案几百卷案卷材料浓缩、简化,并对存疑的、关键的证据做出适当的标注。如此,辩护律师就可以对全案证据的概况了然于心,对全案证据有“掌控感”。
为了能够尽快了解案件过程,辩护律师可以采用“摘要+索引”来完成初步阅卷工作。即案卷有哪些证据、分别证明哪些内容、哪些证据材料是关键的、哪些证据材料是存在疑问的,以及分别在案卷材料中的第几卷第几页,辩护律师都可以在阅卷摘要中标注出来。如此,就可以快速将全案材料阅览完毕,初步掌握案件事实情况以及案卷材料中的证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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