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不称你心也不如你意时,你该怎么办?
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里有一句现在被用烂了的话:“存在即是合理。”
德语原文是:Was vernünftigist, das istwirklich; und was wirklichist, das istvernünftig。
完整的译文应是:“凡是合乎理性的东西都是现实的;凡是现实的东西都是合乎理性的。”
而这里的合乎理性指的是现实的东西必有原因,有所根据的。
所以这句话也可以理解为,现实的东西(从结果来讲)可以是合理的,也可以是不合理的。
内观己心 外察世界
那什么才是合理?
一旦涉及到判断和辨别,我们都习惯地用一种标准或尺度来衡量,比如美丑、对错、高低、方圆。但是这个标准在哪里则是各说不一。
这里的合理,也许是中国人常说的公道和天理,是一种绝对的戒律和标杆,谁都无可撼动。它是程朱理学中所说的与人欲对立的“天理”;是康德所说的绝对命令;又或许是黑格尔所说的绝对精神。
“理”作为一种抽象概念的同时又被实际应用,它的应用就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因为没有被普遍理解的概念一旦被个体化地应用,“理”也就容易成为一家之言,谁都可以分有“理”,而此时的“理”恰恰变成了一个人的“意”,也就是借由理来表达自己的意。
我们可以用美与丑举个例子。
海蒂·拉玛和伊丽莎白·阿佳妮都是美人,但她们各有各的美。一个是妖冶艳丽的美,一个是俏皮可爱的美,无可否认都是美的。美如果作为一种“理”的话,她们都分有了这个“理”。
但每个人在做出选择的时候是出于自己的“意”,并且认为自己的“意”同时是“理”的一部分,认为“合意”即是“合理”的。
那么,什么是“合意”?
“合意”要合什么意?即便说合的是你自己的意,也要明白你的“意”从何而来。这个意是“诚意”之意,就是你在不自欺的情况下表露出来的真实的内心情感。“所谓诚其意者,毋自欺也。始恶恶臭,如好好色,此之谓自慊。”《大学》“诚意”是如好好色,如恶恶臭。
我们见到好看的人和物会自然地心生欢喜,闻到恶臭心里自然地厌恶。
这种当下即发的情感即是“诚意”。
启迪多元思维
那么,我们表达了自己的真实感受就一定是公道的吗?我们的“意”是合乎“理”的吗?
更多的时候,我们习惯地以自己的好恶来判断事物的好坏。
王阳明的《传习录》中有一段讨论到人之喜恶:
侃去花间草,因曰:“天地间何善难培,恶难去?”
先生曰:“未培未去耳。”少间曰,“此等看善恶,皆从躯壳起念,便会错。”
侃未达。
曰:“天地生意,花草一般,何曾有善恶之分?子欲观花,则以花为善,以草为恶。如欲用草时,复以草为善矣。此等善恶,皆由汝心好恶所生,故知是错。”
薛侃在花园里除草,抱怨说天地之间的善难以培育,恶也同样难以去除。
王阳明回答说:天地间事物哪有按善恶来分?你喜欢花的时候,草就是恶的;你喜欢草的时候,花就是恶的。这些都是人的善恶之念,与事物本身无关。
正如爱因斯坦所说的相对论,我们作为时空的产物,当你与美女坐在一起的时候,一小时仿佛一分钟一样快;而当你坐在恶劣的环境中,一分钟却跟一小时一样漫长。而这一分钟或一小时算是客观之理的话,我们对事物的内心感受则是主观的意。
正心正举
如果说天地之物无善无恶,那么人的心也是一物,不也应该没有喜好的吗?
薛侃问阳明:
曰:“然则无善无恶乎?”
曰:“无善无恶者理之静,有善有恶者气之动。不动于气,即无善无恶,是谓至善。”
王阳明的回答肯定了无善无恶本是天理的原本面目,但是人动了“意气”就有了善恶及喜好之分。
那我们上文所说的如好好色,如恶恶臭又做何解呢?
曰:“'如好好色,如恶恶臭’则如何?”
曰:“此正是一循于理,是天理合如此,本无私意作好作恶。”
曰:“如好好色,如恶恶臭,安得非意?”
曰:“却是诚意,不是私意。诚意只是循天理。虽是循天理,亦着不得一分意。故有所忿懥好乐,则不得其正。须是'廓然大公’,方是心之本体。知此,即知'未发之中’。”
“如好好色,如恶恶臭”是诚意,它是自然的而非刻意为之,这种诚意是遵循天理的,即自有规律和客观性。那么,这也是天地万物无善无恶之全体的一部分,但是人之善恶必有出处,也就是当我们的意不合于理,肯定是有原因的。
王阳明说:“圣人无善无恶,只是'无有作好’'无有作恶’,不动于气。”意思是不要“作”,一个人不要造作,不要刻意,不要动“意气”,“一循于理”就是“循于良知”,你的良知和你的行为则是协调一致的,就是和谐的。
拨迷见智
王阳明晚年将他的思想体系归结为四句,即著名的“四句教”:“无善无恶是心之体,有善有恶是意之功,知善知恶是良知,为善去恶是格物。”
开启自在之门
无论是王阳明的四句教还是存在主义所说的合理性,讨论的都是在特定时代下寻找出永恒的规律,而这种规律一旦被概念化都会有它的局限性。我们要做的是,在事物不合自己的“意”的时候多想想它的合理之处,而当事物变得不合理,则要通过所谓的“理”去探寻它背后是合了谁的“意”,是谁动了“意气”(欲),那么就可以分辨出事物的应有之“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