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对青瓷行业一般纳税人按简易办法征税

作者:林伟建 季微畅

龙泉青瓷始于南朝,兴于北宋,盛于南宋。青瓷以瓷质细腻、线条明快流畅、造型端庄浑朴、色泽纯洁著称于世。2009年,龙泉青瓷传统烧制技艺入选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近年来,浙江省龙泉市高度重视青瓷产业发展,实施青瓷产业3年倍增行动计划。目前,龙泉青瓷行业从业人员近2万人,企业达1700多家。虽然显示出强大的发展后劲,但发展仍滞后于国内其他陶瓷主产区。

笔者调研发现,当前,青瓷行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适用3%征收率,目前继续执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按照1%征收。一般纳税人增值税适用13%税率,由于青瓷原料为瓷土,一般纳税人进项抵扣很少,税负率达到10%以上,导致和小规模纳税人税负差异较大。现行政策规定,年销售额500万元以上须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由于税负差异较大,不少企业不愿做大,将规模控制在500万元以下或者化整为零,行业的发展长期处于“低小散”,没有形成产业集群发展态势。

青瓷所用原材料和生产工序与砖、瓦类似,笔者建议从支持非遗文化传承发展角度出发,将青瓷行业中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青瓷列入视同销售特定自产货物,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及其他相关文件的规定,从事砖、瓦生产的一般纳税人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扶持青瓷产业做大做强。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青田县税务局、龙泉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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