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利益。早在2004年...
不能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利益。早在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已经明确下位法不符合上位法的常见情形。有学者总结为“对于下位法限制或者剥夺权利的规定是从严的,而扩张权利是从宽的。就涉及设定义务(责任)的规定的抵触而言,对于下位法设定义务的规定应当给予严格的限制”。这个观点也符合《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精神,该纲要将“合法行政”具体表述为:“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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