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关于工程款利息起算时间及计付标准的裁判规则5则
猫姐
我国《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与之相对应,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一系列废止、修订和新颁布的司法解释,《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使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下称“建设工程司法解释”)就是其中之一。
关于工程款利息的起算及计付问题,建设工程司法解释基本沿袭了原有规定。那么,司法实践中,对于建设工程及工程款问题是如何认定的呢?
01
建设工程工程款利息的起算时间及计付标准
一、工程款利息的起算时间及计付标准
(一)工程款利息自应付工程款之日起计算。
应付工程款之日按以下原则确定:
1、有约定从约定。
2、没有约定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1)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2)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3)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二)工程款利息计付标准按以下原则处理:
1、有约定从约定。
2、没有约定的,以2019年8月20日为节点分段计算,2019年8月20日前,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含)后,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02
最高院裁判规则
二、最高院裁判规则
1、当事人未在施工合同中对工程款的利息作出明确约定的,应以2019年8月20日为节点分段计算利息
【裁判要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关于“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的规定,案涉工程款利息应当从城建公司向首开公司提交结算文件之日起算。另外,由于自2019年8月20日起,由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故工程款利息应以2019年8月20日为节点分段计算,即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3年10月1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的利息;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
案例来源:(2020)最高法民终1042号
2、当事人未在施工合同中对工程款的利息作出明确约定,若建设工程已交付,则自工程实际交付之日为应付工程款之日,发包人不得以承包人未修复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及利息
【裁判要旨】案涉工程已于2012年12月交付使用,春天公司在案涉工程实际交付之日即应当支付工程价款,春天公司不应以沙田公司未修复为由拒绝支付工程价款。同时,春天公司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支付工程价款并从2013年1月1日起计算延期付款利息。
案例来源:(2020)最高法民申2628号
3、当事人未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工程款利息计付标准的,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并实际交付之日至实际支付支付完毕之日按照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
【裁判要旨】案涉工程除酒店工程外已于2014年5月30日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一审判决有关自2014年5月3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完毕止的认定,符合司法解释的规定。
案例来源:(2020)最高法民终566号
4、合同无效不影响当事人主张欠付工程款利息的权利。
【裁判要旨】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合同无效不影响天艺公司主张欠付工程款利息的权利,但天艺公司关于中联公司应按照《室内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支付拖欠工程款利息”的主张,不应支持。中联公司欠付工程款的利息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由于自2019年8月20日起,由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故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
案例来源:(2019)最高法民终1604号
5、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应付工程款之日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裁判要旨】由于双方对案涉工程价款存在争议,并未按照协议约定进行结算,而是委托鉴定机构对工程进行工程造价鉴定。双方未明确约定具体的支付时间,案涉工程于2016年8月竣工验收,因此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以代志良、庞加礼提起诉讼的时间作为起算工程款利息的时间。
案例来源:(2020)最高法民申598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