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断事故责任大小

如何判断事故责任大小
作者:勇说车险
交通事故责任的确定,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过程,它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规定确定的,但对于具体的定责标准没有进行量化。因此,就是同一个事故,不同交警,最后确定的责任可能不一致;同样,同一个类似事故,同一个交警,在不同时期,最后的责任也可能不同,这也反映了,判定交通事故责任,人的主观性占了相当大的比例,因此也难免产生偏差或不公正的情况。产生这样的结果,关键原因是上述法律没有明确责任的“量化规则”,只明确了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一个原则,即《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也正因为这个因素,全国大部分省份都颁布了自己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规则”,编者认为,江西省制定的《江西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规则》比较典型,且有较高的参考价值,普通民众也便于理解和记忆,下面,编者就进行简要介绍。
《江西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规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基础上,将责任较大一方归纳为四大类;然后再明确了几种严重违法的行为(主要有故意事故、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以及逃逸),如果有这些行为,就加重责任或承担全部责任;最后,判定各方的事故责任。其中,四大类责任大的情况如下:
(一)侵犯对方通行权或先行权的;
(二)与对方临近时突然改变通行状态,造成对方难以避让的;
(三)主动逼近对方,造成对方难以及时发觉或难以被动避让的;
(四)明知危及交通安全的险情出现后,仍然冒险或强行通行的。
(一)侵犯对方通行权或先行权的;其实就是路权的问题,比如转弯让直行;无红绿灯路口,让行右侧直行车辆等等规则;(上篇有介绍)。
(二)与对方临近时突然改变通行状态,造成对方难以避让的;其实就是突变性行为,比如路口突然窜出行人,行人的责任就较大;
(三)主动逼近对方,造成对方难以及时发觉或难以被动避让的;比如追尾事故;
(四)明知危及交通安全的险情出现后,仍然冒险或强行通行的。比如闯红灯,酒后驾驶等;
有上述行为的,至少同责以上,除非另一方为故意事故、伪造、破坏证据或逃逸。
总之,责任的认定是一个非常复杂且主观的过程,一般可以允许一档的误差(即主责与同责,同责与次责,都是差一档;但无责与次责,和全责与主责是不能有这个误差的)。因为,每个人的认知不同,这点文章开头也有提到,所以,大家只需大致了解,如果事故责任与预期偏差大,可以申请事故责任的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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