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风暴!中央第二轮第三批督察通报40典型案例,全国人大、省级环保督察全面启动!企业自查重点!一不小...
千千阙歌 陈慧娴 - 永远是你的朋友


危险废物资源化利用与工业炉窑协同处置技术论坛
时间:2021年7月2日-4日
地点: 陕西 西安
靳艳云 15340187079 18311153598 同微信
会议将深入探讨和分析危险废物产业政策、技术发展趋势,并就废酸、废盐、废催化剂、废活性炭、废包装容器、含重金属污泥、铝灰等众多危险废物资源化利用,以及危险废物协同处置技术、热裂解技术和设备等进行研讨,大家多多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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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到目前,第二轮第三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集中公开通报了40起典型案例。山东、陕西、四川等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也已全面启动。全国人大也在部分省、市开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执法检查!请查看文中实际督察案例。

企业应做好哪些准备工作? 01 环保许可管理 1.企业应按照生态环境部门的要求完成排污登记工作,提供必要资料,并保证所提供各类环境信息真实有效,不得瞒报或谎报。 2.排污企业应按照规定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并确保排污许可证在有效期内。企业排污必须按照许可证核定的污染物种类、控制指标和规定的方式排放污染物。 3.排污企业在申请排污许可证时,应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文件规定,编制自行监测方案、环境管理台账及季度、年度执行报告。 (1)排污企业应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实施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2)排污单位应按照排污许可证中关于环境管理台账记录的要求,根据生产特点和污染物排放特点,按照排污口或者无组织排放源进行记录,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 (3)排污单位应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关于执行报告内容和频次的要求,编制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4)重点排污单位应及时如实公开有关环境信息,自觉接受公众监督。 (5)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法律法规规定的与排污单位有关的事项发生变化的,排污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核发生态环境部门提出变更排污许可证的申请。 (6)排污单位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的,应当在排污许可证届满60日前向原核发的生态环境部门提出申请。 (7)排污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审批部门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变更手续。 1.必须安排经过专业培训,并持有上岗证的操作人员专人专职负责在线监测(监控)系统管理; 2.根据国家及地方在线监测(监控)系统相关制度规范,制定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4.严禁擅自闲置或停运在线监测(监控)系统,必须将在线监测(监控)系统作为污染治理设施其中一部分进行管理; 5.做好日常运行维护环境台帐记录,包括日常数据台帐记录、日常维护台帐记录和设备故障台帐记录。如发现数据异常或设施故障,要及时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并尽快查明原因,实施修复。 2.调节池、厌氧池等易产生臭气或异味的池体应对废气进行收集、输送、处理,以减少臭气或异味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4.有条件的企业或明确要求设置废水检测化验室的企业,应配置排污许可证列明许可排放污染物相对应污染物的检测设备,并对废水进行检测; 5.在废水处理场所应悬挂环保工作人员岗位职责、污染治理设施工艺流程图及环境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标牌; (2)废水管道、污泥管道流向标示清晰,中间尽量不设三通管道; (3)设施的电源线管、气管线、自来水管必须分类标识清楚,按“横平竖直”要求码齐。 (2)每班如实填写运行台帐,台帐中水质检测结果、用药量、排水量、污泥产生量及处理量等重要内容必须如实填写; (3)废水处理设施重要部件(电控仪表、水泵、探头、斜板沉淀池、流量计等)必须经常检查,如有损坏必须及时修复和更换; (4)定期巡查,重点检查车间收集管网是否损坏、是否存在混流、生产废水泄漏混入雨水管道或生活污水管道、是否存在高浓度的废酸废碱进入收集系统等问题。 (2)高浓度的废酸废碱、脱镀液、蚀刻液以及电镀洗缸水不得排入污水治理设施,必须按有关要求设置危废贮存场所地点进行分类收集,并交有资质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处理; (3)废水处理设施的护栏、楼梯、栏板、支架定期维护和检查,属有限空间,必须按照相关要求设置标识并配备完善安全预防设施,如有损坏必须及时修复或更换; (4)废水处理车间应安装符合安全、环保要求的良好的照明和通风设备。企业安保视频监控系统应对废水处理区域进行全覆盖并确保正常运行,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3个月; (5)全部用电设备的电源线必须套管,电源线连接必须符合电气安全规范; (6)操作工人必须持证上岗,穿着劳动保护服,穿戴必要的防护装备; 1.保持废气处理场所整洁,废气处理场所内不得从事与废气处理无关的加工作业或作为仓库,拆除与废气处理无关的管道。 3.在废气处理场所应悬挂环保工作人员岗位职责、污染治理设施工艺流程图及环境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标牌。 (1)在废气治理设施的进出口处分别设置采样口,以及建设检测平台,方便检测人员采样; (2)在一般情况下,禁止开启旁路。如发生故障或进行检修,必须报经生态环境部门同意后,才能开启旁路。对已明确不得设置旁路的设施,不得设置旁路; (3)必须按照工艺要求定期添加药剂或进行维护,以保证处理设施稳定正常运转。 (2)每班如实填写统一印制的运行台帐,台帐中检测结果、用药量、排气量等重要内容必须如实填写; (3)废气处理设施重要部件(电控仪表、水泵、探头、风机、布袋、电极灯管、吸附材料、加(喷)药装置等)必须经常检查,如有损坏必须及时修复和更换; (4)定期巡查,重点检查车间收集管道是否存在漏气、堵塞等问题。 (2)废气处理设施护栏、楼梯、栏板、支架定期维护和检查,如有损坏必须及时修复或更换; (4)全部用电设备的电源线必须套管,电源线连接必须符合电气安全规范; (5)操作工人必须持证上岗,穿着劳动保护服,穿戴必要的防护装备; (6)废气处理场所必须配备紧急救护物资,用于操作工人面部或身体受到有害物质污染时进行紧急救护; 企业应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制度,明确危险废物管理的部门与责任人。明确危险废物处置的目标指标,建立危险废物来源清单和危险废物处置商及处置情况清单。 (1)每日定期检查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及转移情况,检查结果记入危险废物管理台帐。如有危险废物流失、盗失等情况,及时查明原因,采取相应措施,防止造成污染事故,并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2)危险废物转移时,应登录所在地固体废物环境监管信息平台,如实填写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 (1)危险废物的贮存设施的选址、设计、运行与管理等必须遵循《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的规定; (2)禁止混合贮存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以免发生事故; (3)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和设施必须定期维护和检查,如有破损、渗漏等情况时,及时进行修复或更换; (5)全部用电设备的电源线必须套管,电源线连接必须符合电气安全规范; (6)操作工人必须持证上岗,穿着劳动保护服,穿戴必要的防护装备; (7)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必须配备紧急救护物资,用于操作工人面部或身体受到有害物质污染时进行紧急救护; 企业应建立隐患排查治理的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人员、方法。并对隐患进行评估,确定隐患等级,登记建档。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建立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聘请专业单位对有毒有害物质的地下储罐、地下管线、污染治理设施等重点设施开展隐患排查。 隐患排查的范围应包括所有与企业生产经营相关的场所、环境、人员、设备设施和活动。可采取综合排查、日常排查、专项排查及抽查等方式开展隐患排查工作。 根据隐患排查和分级的结果,企业应当制定隐患治理方案,并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分别开展隐患治理。 其中,重大隐患治理方案内容应包括:治理目标、完成时间和达标要求、治理方法和措施、资金和物资、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责任、治理过程中的风险防控和应急措施或应急预案。 企业可采用仪器仪表等技术手段及管理方法,对废水、废气等重大环境因素建立应急监测预警系统及报告机制,并与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相衔接。 企业应按应急预案的要求,落实各项风险防控措施,对应急设施、装备和物资进行检查、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可靠。制定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并对应急演练的效果进行评估、总结。 04 清洁生产 (一)清洁生产审核 企业应按照审核程序和时限完成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工作,以实现“节能、降耗、减污、增效”的目的。 (二)资源能源利用效率 鼓励企业采用原辅材料利用效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工艺,减少各类污染物的产生,并将资源能源消耗指标纳入企业各级考核要求。 (三)废弃物综合利用 企业应坚持“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的原则,积极开展工业废水处理回用、能量梯级利用、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工作,并将废弃物(资源)综合利用指标纳入企业各级考核要求。 (四)节能减碳管理 企业应建立节能与减碳管理制度,明确节能与减碳管理的责任部门与责任人,设定能源节约及碳排放减排的目标指标,定期核算能源节约及碳排放削减的绩效统计并留档。 05 环境信息公开 (一)公开制度与内容 企业应建立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明确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责任部门与责任人,对新、改、扩建项目应按要求进行公众意见征求与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中涉及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内容的有关规定,定期公开企业环境管理信息。 (二)公开方式 企业日常信息公开可采取以下一种或者几种方式予以公开:当地政府网站或企业网站;公告或者公开发行的信息专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信息公开服务、监督热线电话;本单位的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开栏、信息亭、电子屏幕、电子触摸屏等场所或者设施;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方式。 对于企业年度环境信息公开,应在上一年度工作完成后的半年内,编制环境信息公开报告书。企业应保留环境信息公开相关投诉、沟通、处理等信息与记录。 (三)公共关系 为避免因环保问题引发公共关系危机,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与周边社区、新闻媒体的沟通管理机制,如定期组织执法单位、社区代表、媒体召开座谈会等,确保对企业环保问题的任何投诉、建议,能得到及时处理与反馈。 06 其他要求 (一)落后产能淘汰 属于国家规定的落后产能行业的企业,应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并积极响应国家政策,逐步淘汰高能耗、高污染、低效益的工艺,勇于创新,积极转型。 (二)污染天气应急响应 涉废气排放的企业应编制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载明不同级别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明确具体停产的生产线、工艺环节和各类减排措施的关键性指标。在启动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涉废气排放的企业应积极响应减排措施,特别是涉VOCs排放企业,应错峰生产或减产限产。其中重点管控企业涉VOCs排放工序应暂停生产,待应急响应解除后方可恢复正常生产。 (三)企业项目终止或搬迁管理 企业项目终止或者搬迁的,应事先对原址土壤和地下水受污染的程度进行监测和评估,编制环境风险评估报告,报所在镇街生态环境分局备案;对原址土壤或者地下水造成污染的,应当进行环境修复。
督察案例:山西太谷恒达煤气化公司将排污设施当“摆设”
在第二轮第三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通报的典型案例中提到,山西太谷恒达煤气化有限公司除焦炉烟气偷排漏排外,新建的脱硫脱硝设施也没有发挥应有作用。

应急旁路烟道竟成偷排“暗道”
4月8日,中央第一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进驻第二天,即对山西太谷恒达煤气化有限公司进行了突击检查。“晋中市焦化企业问题比较突出,这家企业在第一轮督察中被要求整改,这次我们想看看情况如何。”督察组未提前与地方和企业打招呼,直奔生产现场。
督察人员首先登上了厂区的一处制高点,“站在这里,可以看清企业整体的生产工艺和污染处理设施,便于发现异常情况。”督察人员对记者说。
果然,一个烟囱引起了督察人员的注意。“从烟道走向来看,这个烟囱应该是旁路,在应急情况或有事故时,向生态环境部门请示报告是可以临时外排使用,而在正常情况下不应排放烟气,但现在明显能看见有发黄的烟气排出。”发现异常后,督察人员迅速开车抵达旁路烟囱。
督察人员发现,通往污染处理设施的正常烟道被关闭,此时阀门上电子表的开启度显示为0,而通往旁路的阀门则是开启状态。
“为何开合度显示是0?”督察人员问企业负责人。
“电子表坏了,烟道是开启的,只不过显示是0。”企业负责人支支吾吾地说。
为了不打草惊蛇,督察人员迅速拍照取证后,又去查看其他地方。
但令人意想不到的是,20分钟后,督察人员再次返回原地时,之前打开的旁路阀门已被悄悄关闭,通往污染处理设施的正常烟道却被打开,且电子表的开启度恢复到正常的65%。
企业公然掩盖偷排事实,堂而皇之地搞起“小动作”,被督察组当场抓了现行。
同时,督察组还发现,旁路还存在“跑冒”情况,即使旁路阀门全部关闭,但由于平时旁路挡板密闭不严,仍有约超过10%的焦炉烟气未经处理经由旁路烟道漏排。
脱硫副产物硫铵不足正常运行产生量的1%
虽然督察人员现场发现企业旁路烟道的在线监测数据有造假嫌疑,但还没有确凿的证据。为了让企业心服口服,督察人员现场立即联系了山西省晋中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组织开展现场人工监测。
在等待监测人员赶到现场的期间,督察人员不敢离开现场半步,即使天上零零散散落着雨点,在企业“热情”劝说下,督察人员仍没有到办公室休息。“必须一直守着现场,防止企业再做手脚,将仪器设备恢复正常。”督察人员说。
与此同时,督察组又查看了焦炉烟气脱硫脱硝设施,结果发现,建成的焦炉烟气脱硫脱硝设施上蒙着厚厚一层灰土,“显然是长期未正常使用。”督察人员说。

企业采用的是氨法脱硫,在脱硫后会产生副产物硫铵。督察人员给记者算了一笔账,这家企业2020年焦炭年产量为47.9万吨,以此计算就应该产生1000吨左右的硫铵。然而,企业2020年硫铵生产记录台账上显示,去年只产生了10吨左右的硫铵,不足正常运行产生量的百分之一。
“这也是另一个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使用的证据。”督察人员说。
随后,督察组将负责企业在线监测运维第三方公司山西世纪天源环保技术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叫到现场,打开旁路烟道在线监测站房的门,查看在线监测数据。系统显示,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浓度长期稳定在0至几毫克/立方米。“打开旁路偷排,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浓度不可能这么低。”督察组人员说。
就在此时,第三方监测人员仍在辩解其监测的数据没有问题。
但真相不会“骗人”。当环境监测中心的工作人员爬到十几米高的采样平台上,安装完设备、调试好仪器后,仪器显示,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为143毫克/立方米和86毫克/立方米,其中二氧化硫浓度超标3倍多。因此,督察组认定,数据严重失真,存在造假行为。
超低排放设施竟被当作治污“摆设”
据公开数据显示,2017年以来,山西太谷恒达煤气化公司被行政处罚19次,其中涉及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处罚占到了2/3,包括超标排放、超总量排污、扬尘管控不到位等问题,被太谷区生态环境局多次罚款,多次要求限期整改。
然而,超低排放改造后,山西太谷恒达煤气化公司又因9次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被行政处罚。
为何完成了超低排放改造,企业却将其当作治污的“摆设”?督察组道出了其中的玄机。
原来,按现有的焦炭生产能力,若要达到污染物完全治理,企业需要投资至少8000万元。然而,据公开数据显示,2018年,山西太谷恒达煤气化有限公司只投资了4000万元,实施焦炉烟气脱硫脱硝设施建设,包括对焦炉烟气脱硫、脱硝超低排放改造以及余热锅炉项目进行改造治理。
也就是说,脱硫脱硝设施处理能力严重不足,存在“小马拉大车”的情况。因此,恒达公司长期将约一半的焦炉烟气在未经任何处理的情况下,通过私开焦炉旁路挡板的方式从原有烟道排放,而将另一半烟气通过正常烟道排放,以正常生产排污的假象来掩盖违法偷排的事实。
是谁“放纵”了企业的违法行为?
现场督察结束后,督察组立即将此案件交办给太谷区人民政府。4月10日,太谷区人民政府报送的处置情况报告中提到,已控制问询相关人员9名,对山西太谷恒达煤气化有限公司处以100万元罚款,并对企业在线监测站房、旁路挡板阀门井予以查封。
然而14天后,督察组再次暗查回访时发现,除罚款落实到位外,当地有关部门对数据造假行为无任何调查定性结论,在线监测站房的封条已被撕掉,计划关停的焦炉仍处于装煤焖炉状态。
“太谷区存在等待观望思想。直到5月1日,才依法对恒达煤气化公司4.3米焦炉30万吨产能关停到位,对剩余30万吨实施了限产。”督察组认为,太谷区对企业日常监管不力,监督检查不到位,落实督察整改工作表态调门高、行动落实少,整改态度不坚决。
此外,第三方监测公司也负有直接责任。
“现场检查时就已经发现企业的造假手法,也就是人为干扰在线监测设备采样系统正常工作,导致无法正常采集气态污染物。在线数据造假涉嫌违反《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因此督察组第一时间要求当地安排公安部门介入调查。这本是一起简单的移交移送案件,时间上无缝衔接,案情也并不复杂,但过去两个星期了,有关数据造假调查还无法定性,真令人匪夷所思。”督察人员说。
第三方监测公司在日常运维中将数据准确的烟温监测设备作为故障填报,认为是数据失真,也属于指鹿为马。(案例来源:中国环境报,网优危废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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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资源化利用与工业炉窑协同处置技术论坛
各有关单位:
生态环境部发布的《关于提升危险废物环境监管能力、利用处置能力和环境风险防范能力的指导意见》提出,促进危险废物源头减量与资源化利用,规范水泥窑及工业炉窑协同处置。鼓励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在环境风险可控前提下,探索开展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豁免管理试点。支持工业炉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技术研发,依托有条件的企业开展钢铁冶炼等工业炉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试点。
为促进我国危险废物资源化利用、工业炉窑协同处置技术交流,无忧固废网联合行业权威机构于日在西安召开“2021危险废物资源化利用与工业炉窑协同处置技术论坛”。会议将结合国家危险废物宏观政策背景,邀请行业资深专家和领军人物出席,共同探讨危险废物资源化利用和工业炉窑协同处置技术,推广最佳可行技术与设备,助推行业发展。